广州“乙肝歧视反诉案”调解结案
某公司补偿原告2万元
作者:记者 张慧鹏 通讯员 范 贞 张林南
本报讯 近日,一起由乙肝病毒携带者起诉聘用单位引发的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在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被告某科技公司一次向原告李某支付了2万元补偿费,双方握手言和。
原告李某诉称,2008年大学毕业后,其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就业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此后不久,被告公司发现原告体检显示为“乙肝大三阳”,便以此为由拒用原告。后原告到医院开具了可以正常工作的医学证明,被告依然不予理会。原告遂以被告公司侵犯其劳动权和平等就业权及隐私权,构成就业歧视,伤害人格尊严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该案后,某科技公司提出反诉,称原告至今未向公司提供毕业证、学位证、英语考试证书、医院出具的毕业体检报告,也未提供其已取得相应证书的证明文件,更未提出延期到岗的申请。因其违约不能如期到岗,致使公司用工计划落空。同时,由于李某在本案未经法院判决前即将相关诉讼材料上传给相关网站,致使公司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经济利益也遭受损失,故要求赔偿4000元并赔礼道歉。为证明自己没有乙肝歧视行为,也并未披露原告体检为“乙肝大三阳”的信息,被告还出具了几份证据,称其在职员工里也有数人携带乙肝病毒,并以这些证据涉及第三人隐私为由,要求法院不公开审理本案。
由于涉及到乙肝就业歧视、大学生就业等社会关注焦点,该案一度引发媒体和网络热议。
法院认为,由于此案涉及敏感话题,如果以判决方式结案,可能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而调解能真正化解矛盾,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一方面被告公司的行为的确给原告的心理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伤害了他的自尊;另一方面,被告公司系全国优秀民营科技企业,目前正欲扩大出口业务,非常重视企业形象,矛盾激化对公司会产生的一定负面影响。
经过法官的多次努力,某科技公司撤回了反诉,李某亦表示同意调解。近日,在法院主持下,经过连续四个小时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上述协议。
男子找工作遭乙肝歧视获赔2万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范贞 张林南) 日前,“广东乙肝歧视反诉第一案”在广州市萝岗区法院被成功调解结案,被告公司一次性向原告李文(化名)支付了2万元补偿费,双方握手言和。
源起乙肝“大三阳”
去年,23岁的李文从广州某大学毕业,就幸运地同位于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百强民营企业之一某科技公司签订就业协议,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活动后,体检显示为“乙肝大三阳”。公司以此为由拒用原告。
为保住来之不易的工作岗位,李文到广州市第八医院开具了可以正常工作的医学证明,可公司依然不予理会。无奈之下,他想到法律维权,遂以公司就业歧视,伤害了其人格尊严为由,向萝岗区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6500余元,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并要求公司赔礼道歉。
公司反诉索赔4000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不久,科技公司提出反诉,称李文至今未向公司提供毕业证等证明文件,而且在未经法院判决前即将相关诉讼材料上传给相关网站,致使公司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经济利益也遭受损失,故要求赔偿4000元并赔礼道歉。
为自证无乙肝歧视,也未披露原告体检信息,被告还出具证据,称在职员工里也有数人携带乙肝病毒。
原告获赔2万调解结案
由于涉及到乙肝就业歧视、大学生就业等社会关注焦点,该案一度引发热议,并被网民称为“广东乙肝歧视第一案”。该案承办法官萝岗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白峻告诉记者,此案系新类型案件,又涉及敏感话题,如以判决方式结案,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使双方陷入旷日持久的官司大战。经过十几个回合的背对背电话调解,双方形成初步的调解意向。
4月23日,萝岗区法院副院长刘治家亲自主持双方面对面调解,最终达成了由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2万元的调解协议。
对话法官
法律禁止乙肝就业歧视
记者:如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平等就业权与隐私权受到用人单位侵犯,应当如何维权?
白峻:侵犯平等就业权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先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提起诉讼。
记者:如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携带乙肝表明抗原违法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什么样责任?
白峻: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其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可依据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若查明存在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隐私权的事实,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甚至主张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释法
因乙肝解除合同单位须支付赔偿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平等就业权被侵犯后,如何采取有效途径维权?记者采访了该案承办法官、萝岗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白峻。
白峻说,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和隐私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或辞退;用人单位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违规者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专门规定的一些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之外,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并非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事由。
白峻说,擅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首先应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其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也可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若查明存在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隐私权的事实,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甚至主张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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