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单位给他一份工作

  本报讯 患上乙型肝炎回家治病两年,病愈后却发现单位不让自己回去工作,无奈之下,璧山县的皮先生一纸诉状将单位告上法庭。昨日,江北区法院一审判决燃气公司提供工作岗位。

  皮先生今年41岁,早在1986年,他就在市中区民用气化工程指挥部从事燃气安装工作。1994年,该指挥部合并到重庆燃气公司,他也随之成了燃气公司的职工。2005年1月,在单位组织的体检中,皮先生被查出患有乙型肝炎。此后,因为要治疗,他就没有再上班。

  从2005年10月开始,皮先生认为自己的病已经治愈,要求回单位上班。燃气公司认为他的病未愈,拒绝了他的要求。今年1月5日,皮先生到西南医院检查后,证实已经康复,就再次向单位提出回去上班。

  燃气公司称,皮先生回家治病时,未向公司正式请病假,已经旷工两年,公司不可能再接受他。

  皮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他称,根据公司规定,自己应该办理请假手续。但当时是公司通知他不用上班,所以才没有请病假。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皮先生没有请病假,但皮先生在两年时间里没有到公司上班,公司竟一直采取放任的态度:没有通知皮先生去上班,也没有对他不上班的行为定性,更没有按照公司规定对他进行处分,这说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发生变化,皮先生仍然是该公司职工。所以,燃气公司应该给皮先生提供工作岗位。

  收到判决书后,燃气公司提起上诉。

  新闻背景

  今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医疗机构共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该意见第二条规定: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记者 莫雪庆 实习生 吴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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