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乙肝歧视第一案”开庭:庭上激辩是否“歧视”

“广东乙肝歧视第一案”开庭 谈话录音成有力证据

新华网广州8月16日电(李月刚 田玲玲)昨天(8月15日)上午,被称为“广东省乙肝歧视第一案”的李飞(化名)诉伟易达集团案在东莞市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下午黎胜(化名)起诉诺基亚公司乙肝歧视案在同一个法庭由同一批法官进行了审理。法院对两案各进行了两个小时左右的审理之后,宣布择日将再次开庭或宣判。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李飞要求伟易达集团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而黎胜则向诺基亚公司索赔精神损失50万元。

焦点:是否因乙肝不聘用

由于两个案件案情相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各自做了陈述之后,审判员将双方争议的焦点归结为三点:第一,被告不聘用原告的原因是不是因为原告是乙肝病原体携带者;第二,这样做是否构成了侵权;第三,原告分别索赔5万元和50万元的精神赔偿是否合适,是否有充足的证据支持。

伟易达和诺基亚的代理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不约而同称,乙肝绝不是两家企业拒绝李飞和黎胜的原因,“我们在招聘他之前就招聘过乙肝携带者,在他之后也有。”诺基亚公司代理人详细列举了不聘用黎胜的理由,称黎胜缺乏工作经验,面试和笔试的分数并不占优,性格测试中表现不够沉稳。该代理人表示,由于黎胜当时应聘的职位是负责手机检测工作,对辨色能力要求比较高,而医生给黎胜出具的体检报告则明确指出其“辨色能力弱”。针对诺基亚的说法,黎胜说:“我对自己的笔试成绩有相当的自信,面试时同面试官也谈得非常融洽,至于辨色能力,我之前在500强企业做过类似的工作,同样做得很好。我不被聘用的唯一原因就因为我是‘小三阳’,诺基亚只不过故意在一些细节上纠缠。”

  最有力证据:谈话录音

李飞和黎胜手里握有的最有力证据就是两人当初与人事部门的谈话录音。李飞的代理人汪卫东律师当庭提供了李飞与伟易达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的录音记录,从录音可以听到李飞与伟易达工作人员的一段对话:李飞问对方“小三阳你们公司不接受吗?”对方答道:“对,等你治好了以后我们再联系吧。”黎胜提供的录音记录中也有类似的谈话,黎胜问对方“大小三阳都不接受?”对方明确答道:“对。”

网名“金戈铁马”的网友陆军是“肝胆相照”论坛的版主,正是在他的帮助之下,李飞和黎胜才最终将伟易达和诺基亚推上被告席。陆军说,一个乙肝携带者在就业时如果遭遇不公想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是非常困难的,“好在他们两个是有心人,能留下录音是他们的幸运。”

两被告的代理人则对录音的真实性表示怀疑,认为不排除录音经过裁剪的可能。对此,西北政法大学研究民法的副教授肖福禄认为,单一的录音不可以作为证据,因为不排除其有被篡改的可能。但原告因患乙肝而不被雇用这个事实可以和录音结合起来作为证据被采信。

近况:两人都已找到工作

昨天在开庭审理的现场,除了各大媒体的记者,还有十多名“战友”到场旁听——“战友”是乙肝携带者者彼此之间的称呼。

昨天,李飞和黎胜都没有出庭。李飞的朋友欧保仁告诉记者,李飞目前因为忙于工作没办法到场。欧保仁表示,目前李飞已经找到了工作,“还是做工程师,是一家有两万人的大公司,月薪3000元左右,福利待遇都很好,关键是入职没要求体检两对半。”黎胜目前在郑州的一家国企工作,“改行了,不做电子,改搞计算机了。”黎胜告诉记者,他现在的工资水平比东莞要低一点,“我还是想回东莞,等官司胜诉了我就回去。”

■案情回放

李飞告伟易达2006年7月,李飞应聘东莞伟易达公司,一切顺利,伟易达香港总部经理亲自面试他。7月18日下午,李飞被安排参加工厂统一组织的体检,被查出是“小三阳”,随后李飞被伟易达拒绝聘用。李飞随后将伟易达告上法庭,2007年1月26日,东莞市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黎胜告诺基亚黎胜,2007年1月,黎胜在网上向诺基亚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投递了测试技术员的简历,该公司电话通知他参加公司面试,面试和笔试都很成功。之后,该公司人事部电话通知黎胜到指定的医院参加入职体检,黎胜告诉人事部的负责人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最终,没有被诺基亚公司聘用。3月13日上午,黎胜向东莞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书,向诺基亚公司索赔精神损失50万元。

乙肝歧视案庭上激辩是否“歧视”

金羊网-羊城晚报
  法官曾提出调解建议,但因原被告分歧巨大未能达成和解

  本报东莞讯 记者郑思琪、实习生李志坚报道:广东省内首次因“乙肝歧视”而提起诉讼的两宗侵权损害赔偿案,昨天在东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其中,在原告李飞(化名)起诉伟易达集团一案中,双方围绕“宪法能否成为判断侵权的法律依据”展开激辩;在黎胜(化名)起诉诺基亚一案中,诺基亚的代理人坚称拒录理由是黎胜“色盲”,而非黎胜携带乙肝病毒。

  昨天的两宗乙肝歧视案分别于上午9时、下午3时开庭。两宗案件的原被告都没有出现,均由代理律师出庭。旁听的大多是前来声援两名原告的“肝胆相照”网站上的“战友”,此外还有一名人大代表以司法监督员的身份旁听。

  两案开庭时,法官都曾提出调解建议,最后都因为原被告双方存在巨大分歧而没有达成当庭和解。

  焦点一:是否缘起“乙肝歧视”?

  为证明自己被拒绝录用,与企业“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有关”,两宗案件的原告李飞与黎胜都出具了自己与应聘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对话的录音。原告提供的录音材料显示,企业在回绝两名原告时,都提到他们“携带乙肝病毒”的体检结果。

  对此,伟易达集团的代理律师确认了录音材料的真实性,并表示,这是企业工作人员作出的不审慎的回答。仅代表员工个人的观念,并不代表整个企业集团。

  而诺基亚的代理人则坚称其企业并不存在录音资料中回答黎胜提问的工作人员。该代理人还表示,由于黎胜录制这份对话资料时,没有经过对方的同意,该份证据属非法取得。

  焦点二:能否以宪法为依据?

  两名原告的律师认为,伟易达与诺基亚因为原告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不予录用,其行为已构成对两名原告的歧视。此举不仅侵犯了两名原告的平等就业权,而且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为此,两名原告分别要求伟易达集团及诺基亚赔偿相应的误工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伟易达的代理律师对此提出质疑:宪法是用于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而企业与应聘者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应该引用民事领域的法律进行调整。

  焦点三:精神是否受到损害?

  在原告提出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后,伟易达的代理律师提出,李飞被伟易达拒录后,又先后面试了20多个单位。以此推断,李飞的精神状况并没有因此而受到巨大损害。

  李飞的律师则表示,伟易达因为李飞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将其拒之门外,明显是对李飞的歧视。李飞本人确实因此而受到巨大的精神伤害。而根据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李飞索赔的5万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

  而诺基亚的律师始终坚持,其拒用黎胜是因为对方“色盲”,无法适应其应聘的岗位,不存在歧视。因此,诺基亚不应该承担包括误工费在内的所有费用。

  (高建全/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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