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金宝“乙肝就业歧视案”输赢都难料

  本报昨日报道了《22名乙肝病毒携带者员工被集体解聘》追踪一,由于其涉及到了广大乙肝患者及病原携带者群体的广泛利益,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说到乙肝,很多人不由就会想到,乙肝是传染病,谈肝色变。为什么呢?因为在当今社会,乙肝不仅是一种疾病,它已经由一个疾病的层次上升到了一个社会问题的层次。中国是世界上乙肝患者最多的国家。全国约有1.2亿人携带乙肝病毒,在这个人群中,有很多同胞受到了来自各方的歧视,而最具打击性的就是就业歧视,有的同胞采取了极端的方式来报复,有的却理性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

  昨天上午,有读者致电本报对范锋的行为表示支持,“受到外企歧视,能理性地按照程序走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平等就业权,很值得尊重,同时也为其他受歧视的乙肝病原携带者树立了榜样。”记者昨日又进行了深入采访,看到了当事人诉讼书的内容,并采访了肝胆相照论坛的版主以及法院、社会学家以及驳回仲裁的劳动争议主管部门。

  当事者言<<<

  范锋(化名)被辞22名员工之一(正以正当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泰金宝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以我是乙肝病原携带者为由,胁迫我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我的劳动权和平等就业权,且该公司以健康检查为由,通过检查原告乙肝两对半,已经超出了肝功能检查的范围,亦即超出了员工身体健康检查的范围,而是进行病源学检查。公司利用资方特有的权力,从正常地了解员工的身体状况进入到了国家公权力不得涉足的公民个人身体信息秘密的私人生活空间领域,并获得了我身体病原性信息,并以此为由胁迫我解除劳动合同。我作为乙肝病原携带者,根据原告的身体状况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胜任公司提供的岗位,但却因为乙肝病原携带遭到公司歧视,而被排除在被告的大门之外,丧失了劳动的权利,平等就业权受到了歧视,其自尊心、心理,尤其是人格尊严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同时,公司的行为也违反了被告在其网站上公布并参与的电子业行为准则中的A章劳工标准第3点,构成了对员工的歧视。

  公益联盟<<<

  陆军(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的负责人):在工作和学习场合不进行乙肝检测,这是国际惯例,因此,外资企业、尤其是国际知名企业,更应该遵循这一国际惯例,保护乙肝携带者的正当合法权益。范锋等三人工作的泰金宝公司是惠普的供应链,因而泰金宝也必须遵守由惠普公司发起订立的“电子行业行为准则(EICC)”,其中包括“不得进行可能被用于歧视的医学检查”的规定。走到这一步是必然,即使劳动仲裁胜诉,我们还是要向法院诉讼,因为劳动仲裁解决的只是劳动就业方面的问题,而不能解决歧视以及歧视所带来的精神伤害以及赔偿。

  现在遭遇到就业歧视的人很多,能这么理性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利的却很少。从近两年的事例来看,这种形式已经在转变了,从集体的无意识到逐渐觉醒,无意识导致了正当的诉求被浪费,而一些同胞则采取极端的方式来报复社会。2003年,浙江嘉兴发生的一应届毕业生由于检出乙肝落聘愤而刺杀招考人的惨案不得不让我们警醒。虽然这场官司是关于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就业歧视,但是在就业中,地域、身高等多方面都存在着歧视,如果我们这次成功了对其他就业歧视也会起到一个启蒙作用。

  管理者说<<<

  吴江市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一位未透漏姓名的负责人我们上周末收到了这样一个民事诉讼,刚刚立案,现在正在对他们三人提交的材料做调查和整理。这是我们吴江市人民法院收到第一起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针对就业歧视的诉讼,以前没有收到过此类案件,对于官司胜诉或是败诉各有几分,现在谁都不好说。要等到开庭以后,看双方当事人的证据,这个要靠事实说话。我认为法律赋予了公众权利,他们有权利和自由走诉讼这条路,能否胜诉要到公开审理时,听双方的辩解和证据。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平等就业的权利这种方式是值得倡导的,但是这个行为和官司的结果无关。我们现在做的就是认证、立案然后送给业务科、承办科等,按照程序来处理这件诉讼。

  江苏省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离职移交单》中的“离职原因”系由申诉人亲笔写明:“回家”,同时,在《劳动合同协议解除书》中也有申诉人的亲笔签名。《劳动合同协议解除书》明确:系双方协商一致于2006年12月8日合意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没有规定企业不得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申诉人在当天已经领取了接触劳工和同经济补偿金7770元,整个过程并未强迫申诉人离职。为此,申诉人出示了《离职移交单》、《劳动合同协议解除书》。2006年11月20日至12月12日,被诉人与146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花名册(其中包括申诉人廖敏)。对此,申诉人对《离职移交单》、《劳动合同协议解除书》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花名册”是复印件,且与本案无关。

  本委认为,2006年11月1日,被诉人组织1900多名职工进行体检占被诉人单位全体职工约三分之一,属企业自主行为,而且,申诉人也认为这次体检具有“福利”性质,体检项目为谷丙转氨酶(ALT)、乙肝五项、眼科、胸部透视等,被诉人单位并未针对乙肝病原专项检查。在2006年11月20日至12月12日这段时间里,被诉人与146名职工由于“各种原因”解除了劳动合同(其中包括申诉人廖敏),所以在这一时间段里解除劳动合同不是针对乙肝携带者的。

  专家评析<<<

  高峰(苏州大学社会学系教授):乙肝群体在现在社会备受歧视是一个老问题,可以说他们也是一种弱势群体,因为他们在身体受着病魔煎熬的同时,还得同时承受社会的压力、世俗的眼光以及不平等的待遇。这一切都呼唤着一种新的机制或法律来有效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我们广大的社会成员消除偏见、抵制愚昧和误区,共同关心这个特殊群体。

  从吴江三名员工向法院诉讼这个事例来看,他们选择的方式是理性和正确的,但是诉讼的结果怎样值得关注。企业追求的是利润,一旦发现员工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会通过其他途径将员工赶出单位,他们认为这些人有潜在的风险,单位怕出事。只有国家立法,企业才不敢有歧视,正是因为法律在这上面的空白让一些企业才会用其他理由来拒绝和解雇乙肝病原携带者。对于这次诉讼的结果,我认为不会简单地判出输赢,由于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法院有自由裁判的权利,这个官司不是一次开庭所能解决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报考公务员只是一个局部的规定,对整个群体在就业过程中不受歧视,起不到太大的作用,因为它只是个政策,没有稳定性。说到底,这是政府职责缺位的表现,现在都在构建和谐社会,为了不让这类群体用极端的方式来报复社会,国家应该倡导消除歧视和早点立法来保护。近两年来,这种事例越来越多,应该会慢慢引起政府的注意,然后对就业歧视这块进行立法,但这需要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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