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求职遭"乙肝歧视"告上法庭



代理律师瞿坚递交诉讼材料后走出南汇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昨日,陈成(化名)委托律师向上海南汇法院递交了一份诉状。作为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陈成之前被上海昌硕有限公司录用,但随即用人协议因该健康问题遭解除。据悉,若法院将予以受理,这将是上海市首例“乙肝歧视”诉讼案件。法院将在7天内作出是否受理此案的答复。

昨日下午,南汇法院立案庭。陈成的代理人瞿律师往窗口递交了案件材料。材料包括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录用通知书、解约证明、体检表,以及盖有陈成指印的起诉书。但早报记者并没有见到当事人陈成的身影。“他(陈成)不肯露面,遭拒后也一直寡言少语,甚至不愿来上海交诉状。”瞿律师说。在瞿律师看来,今年23岁的陈成的“厌世”表现与其就业遇挫有着直接关联。

因乙肝携带录用后解约
事情追溯到2005年12月,陈成就读于江苏省某大学电子信息技术专业。由于时值大四,陈成在当月6日举办的一场校园招聘会中投了简历,招聘者为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而后者则为华硕电脑在上海的独资子公司。
陈成通过了公司的“多方评核”,最终拿到了一份录用通知书。早报记者在这张通知书上注意到,陈成将在公司ME部门工作,并将担当“助理工程师”一职。至于陈成毕业后的报到日期则为2006年7月上旬,具体时间公司会另行通知。
与此同时,公司方面关照陈成需要“择期自费至地市级医院进行体检”。根据无锡市中医医院当时出具的体检结果,陈成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其他各项检测结果包括肝功能均属正常。
“这意味着陈成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但并非乙肝病人。”瞿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后来出具的解约证明站不住脚。而陈成回忆,当时作了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我担心失去工作,”陈成昨日在电话中表示,“因为之前也曾因乙肝问题而吃了‘闭门羹’,但我一直想来上海,对方恰恰也是家大公司。”
最终,陈成将医院出具的体检结果及三方协议书邮寄到了上海昌硕,但3周后,即2005年12月28日,陈成收到了后者的解约证明,原因是陈成为“乙肝病毒携带者”。随后,三方协议书也被退回。“这是种伤害。”陈成认为。希望能维护“平等就业权”求职遭拒,陈成委托律师拟了一份诉状,试图将华硕电脑旗下的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在诉状中,陈成表达了这样的观点,虽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属乙肝病毒携带者,不是乙肝病人,而根据我国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了不能献血或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并不能视为现症肝炎病人处理。
“然而,在初试复试均通过,并已谈妥聘用条件的情况下拒绝聘用自己,上海昌硕此举侵犯了自己的平等就业权。”陈成认为。据此,陈成提出误工损失128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的索赔要求,并请求对方为此进行公开道歉。

公司承认招人制度不妥
昨日下午,在得知陈成向南汇法院递交诉状后,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及相关高层召开了一次紧急会议,以商讨对策。
对于此次被诉“乙肝歧视”的法律风险,公司方面给出了这样的解释,由于事发时间为2005年年底,即该公司成立不久。
“当时招聘陈成的承办人可能还是欠缺经验,加之对员工健康状况密切关注,最终放弃了陈成的聘用决定。”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李小姐说。
而按照公司方面的说法,由于两年时间来,公司方面在招人用人制度上持续改善,因此眼下招聘对象是否携带乙肝病毒并非是公司的绝对标准。
“换句话说,在录取工作上,携带乙肝病毒不是筛选条件,”李小姐告诉早报记者,“只有一些法定的传染病会威胁员工健康以及岗位正常操作,我们会依法对此采取限制。”
而公司最后表示,就公司而言,像陈成这样招聘遇阻的情况已是历史问题,属于过去式。“如果陈成愿意,可以向公司递交简历,然后进入正常的公司面试流程。”李小姐说。

因携带乙肝病原被用人单位拒录
应届毕业生上海追讨平等就业权


2007-02-28


本报上海2月27日电(记者周凯)因为携带乙肝病原在求职时被拒录,23岁的大学应届毕业生陈龙(化名)愤而将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硕科技)起诉至法院。陈龙请求法院判定这家公司侵犯了他的平等就业权,并赔偿其误工损失128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同时要求昌硕科技对其公开道歉。

今天,代理此案的上海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瞿坚来到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书。法院将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据悉,如果法院受理,这将是上海市第一起因乙肝歧视产生的诉讼案。值得注意的是,就在起诉的前一天,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对于人们普遍关注的就业歧视问题,就业促进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

2005年12月6日,江苏省某大学电子信息技术专业应届毕业生陈龙在校园招聘会中应聘于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该公司系台资企业华硕电脑在上海的独资子公司。陈龙通过了初试、复试等层层筛选,从众多应聘者中脱颖而出。

2005年12月7日,陈龙收到了昌硕科技的录用通知书,通知书上写道:“陈龙同学:承蒙参加本公司之校园征才活动,经多方评核,您已被正式录取,竭诚地欢迎您加入ASUS的工作行列,共同为华硕的远景一起努力。”

录用通知书还就陈龙毕业后到公司正式报到后的工资作出了约定,并告知陈龙需要“择期自费至当地市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项目包括临床检查、血液化验、其他检查三部分。其中,血液化验包括乙肝表面抗原检查,通知书还特别注明“乙肝表面抗原于报到后须在公司指定之医院复检”。

当陈龙看到血液化验内容中包括乙肝表面抗原的检测时,他犯了愁,因为此前陈龙就曾因为体检查出携带乙肝病原而被其他企业拒绝录用。陈龙害怕同样的遭遇再次发生,但是他还是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按照录用通知书的要求到当地医院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果显示陈龙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其他各项检测结果包括肝功能均正常。陈龙随即将体检结果及三方协议书邮寄给公司。

2005年12月28日,陈龙收到了昌硕科技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解约证明,写明陈龙“因体检不合格(原因为乙肝病原携带者),故按照协议书注明之相关规定,解除协议”。随后,三方协议书也被退回。陈龙不得不再次走上漫漫求职路。

2005年12月,陈龙登陆了全国最大的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该论坛有注册网友24万,被称为“乙肝病原携带者的精神家园”。陈龙发现,众多乙肝病原携带者网友大多有着和他自己类似的受拒经历。

2006年10月,陈龙在“肝胆相照”的权益版看到了一个帖子,得知论坛正在收集歧视证据。陈龙毫不犹豫地将自己被昌硕科技拒录的证据寄给了权益版版主陆军,他在给陆军的信中说:“作为一名乙肝携带者,希望我的行为可以帮助更多的乙肝携带者,可以有助于推翻歧视,消除歧视,让越来越多的乙肝携带者不再遭遇就业歧视,让越来越来多的乙肝携带者知道如何在‘肝胆相照论坛’的协助下通过理性维权、通过法律诉讼维护他们的合法就业权、就学权。”

了解到陈龙欲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之后,“肝胆相照”论坛和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共同成立了志愿者援助小组,他们协助陈龙联系到公益律师瞿坚,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

目前中国有1.2亿的庞大乙肝病原携带者群体,普遍如本案的当事人一样,在就业上遇到歧视。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瞿坚表示,在科学已经证明乙肝病原携带者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的情况下,这种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就业歧视是错误的,客观上会影响一个庞大群体的生计问题。


因乙肝病毒携带遭准雇主拒用 被拒学生起诉
被拒学生起诉企业要求平等就业权
http://www.jfdaily.com 2007-2-28 稿件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毛懿
  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23岁的大学毕业生陈龙(化名)求职时被明确拒绝录用。昨天,陈龙向上海市南汇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起诉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呼吁平等就业权。
  体检屡次击碎求职梦
  2005年12月6日,成绩优秀的大学四年级学生陈龙应聘了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该公司是知名企业华硕电脑的上海独资子公司。陈龙通过了面试、口试和笔试等层层筛选,第二天,他收到了《录用通知书》,将成为昌硕公司的一名助理工程师。不过,《录用通知书》上告知,必须到医院进行体检,其中包含检测乙肝表面抗原项目,并表示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体检结果显示陈龙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其他各项检测结果包括肝功能均正常。2005年12月28日,陈龙还是收到了公司的解约证明,其中表示“因体检不合格(原因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按照协议书注明之相关规定,解除协议”。
  起诉要求公开道歉
  陈龙说:“我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不是一个乙肝病人,不会传染给别人。为什么用人单位以这样的理由拒绝提供给我工作?”目前,陈龙已经在一家化工企业找到了工作,“经过体检,检测出了乙肝病毒携带,但是没有影响录用”。
  2006年10月,陈龙在全国最大的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得知,论坛正在收集就业歧视的证据,就毫不犹豫地将自己被昌硕公司拒绝录用的证据寄给了版主陆军。
  昨天,陈龙委托律师向南汇区法院递交诉状,起诉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他认为,在初试复试均通过并已谈妥聘用条件的情况下因为“乙肝病毒携带”拒绝录用,侵犯了他的平等就业权。“《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了不能献血或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并不能视为现症肝炎病人处理。”为此,他向昌硕公司索赔误工损失128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要求公司向他公开道歉。
  昨天,昌硕科技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在录取通知书以及双方协议中已经明确列明了检测项目,同时也写明“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不存在歧视。“乙肝表面抗原检测项目呈阳性就是体检没有合格,公司根据这一规定作出不予录用的决定。”
  [说法]
  前天提交的《就业促进法(草案)》
  不得歧视的因素中应加上"乙肝病毒携带"
  "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版主陆军告诉记者:"论坛中,全国各地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均反映在读书、就业、社交等诸多领域遭到了歧视,可事实上,日常工作或者生活接触,包括同一办公室工作、用餐、共用厕所等没有血液暴露的接触,都不会传染乙肝。"
  陆军说,2005年1月,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在体检表中去除了乙肝检测项目,消除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但是,在公务员招录领域之外,还有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强制检测乙肝标准,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拒之门外。今年2月26日,《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陆军希望,这部法律在列举不得歧视的因素中还应该加上"乙肝病毒携带"和"艾滋病毒携带"。
  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不会传染乙肝
  上海市曙光医院浦东肝病专科分院院长陈建杰教授告诉记者,乙肝一般通过血液、母婴、性三种途径传播,因此没有密切接触不会传染乙肝,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的接触,都不会传染乙肝。陈建杰表示,在幼儿园、餐饮、血液制品等一些特殊行业,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可以被拒绝录用的,但是如果只是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而肝功能正常,那么用人单位以此为由作出拒绝录用的决定有欠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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