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大三阳员工:企业赔偿3200元


海峡网 日期:2006-12-15

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 钟铭) 杨阳(化名)不幸患上了乙肝大三阳。他说自己遭遇歧视:公司不让他在公司食堂就餐,第二个月干脆让他别来上班了,最后将他除名。
杨阳把公司告到了法院。昨天,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定,企业除名不当,得赔偿杨阳经济补偿金3200元。
2004年3月起,杨阳进入厦门大金机械公司(简称大金公司)做电工,月工资1600元。2005年4月,公司组织全体员工体检,杨阳被查出患有乙肝大三阳。杨阳说,“五一”长假后,公司正式通知他:“为避免其他员工的恐慌,所有患乙肝大三阳的员工不得再到公司上班,马上离厂,等病好了再来上班。”
大金公司发给杨阳1600元。这1600元,杨阳以为是补偿金,而企业说是3个月的工资补助。
杨阳回家治病,但一直没治好,大金公司也没有给他办理病假手续。杨阳说,此后大金公司一直以他的病会传染为由,拒不安排他的工作,也不给他发工资,他已被“事实辞退”。大金公司说,直到今年6月15日,公司也没有辞退杨阳。
大金公司说,杨阳被查出患病3个月后,公司曾经发通知要求杨阳上班,但杨阳不来。杨阳的解释是,当时他的病一直没治好,与公司之间的协谈闹崩,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他当然无法去上班。
今年6月12日,大金公司以公证形式再次通知杨阳上班,杨阳还是没来。6月15日,大金公司决定对杨阳除名,理由是他旷工太久了。
昨天,市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大金公司是在与杨阳发生争议、案件走上诉讼之路后,才发出上班通知的,且这时杨阳的病还没治好,这种通知当然无效。大金公司因此开除杨阳,行为不当。
由于杨阳也不想继续在大金公司上班,法院因此判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大金公司得补偿杨阳工作两年可得到的两个月经济补偿金。
本案的主审法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个案件告诉企业,首先应该建立完善的病休、请假等管理手续;职工患病或因工伤,法律规定有一定的医疗期,在此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应顺延到医疗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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