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报:“乙肝歧视”可否通过立法消除
背景
今年9月新学年伊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市第十五中学等三所学校对来自全疆品学兼优的自治区“内招班”初一新生进行体检复查,三校均以“患有传染病”(口头告知是乙肝病毒携带,会有传染)为由,拒绝接收其中19名来自新疆喀什等沙漠边远地区的农家初中生,还报予乌市教育局批复同意后,将该19名学生学籍档案强行退回了原生源地。目前,被乌鲁木齐市第十五中学退档的10名学生中已有8名学生被迫离开校园,沦落辍学。
一个多月前,陕西省周至县17岁的小强(化名)到位于兴平市的陕西工业技术学院上学,然而在学校的一次体检中,他被查出携带有乙肝病毒,被“遣返”回家,与他一起回去的还有同村的两名学生。
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护肝大使刘德华日前通过媒体呼吁:社会不应该歧视乙肝带菌者,而应该帮助他们。
“乙肝歧视”违背科学精神
记者:“新疆乌鲁木齐19名学生因携带乙肝病毒被退学”,您看到这个消息的第一反应是什么?
胡星斗:看到这个消息我们非常震惊,马上又联想到最近几年来不断涌现的诸如此类的“公务员录用乙肝歧视案”、“乙肝就学歧视案”、“乙肝就业歧视案”等等。我们也知道,其实能够浮现于公共媒体上的该类报道只是揭开了我国“乙肝歧视”的冰山一角。
公立教育机构不断涌现的一个接一个令人触目惊心的事实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乙肝就学歧视”业已从高等教育蔓延到义务教育阶段,彻底消除“乙肝歧视”之路显得更加迫切、坎坷、艰巨和漫长。考虑到仅仅因为携带乙肝病毒,这些尚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少年儿童的受教育权就被无理剥夺,也鉴于曾有那么多经过十年寒窗苦读的莘莘学子被迫休学,更鉴于无以数计的劳动者赖以生存的劳动权利被变相剥夺,我们特别希望这样的现象能够引起全社会的反思并进而从制度层面加以消除。
记者:我注意到,胡星斗教授和李方平律师一起刚刚向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递交了关于消除“乙肝歧视”的公民意见书。你们在“公民意见书”中是如何阐述的?
胡星斗:我们认为,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必须尊重医学的专业判断,任何仅凭“莫须有”的主观臆断便剥夺或无视学生受教育权和劳动者就业权的做法不仅违反了国家反对歧视的有关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应有的科学精神。
李方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明文规定。另外,我们查阅了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等有关权威机构的医学指导意见以及教育部《高考体检标准》等相关资料,归纳起来,相关资料已经解释了以下存疑:第一,乙肝病毒携带绝对不是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第二,乙肝病毒携带在目前是无法根治的;第三,乙肝病毒携带没有休学治疗的必要,只需加强随访即可;第四,自1982年起,已经有安全有效的疫苗来预防,只要给正常学生注射乙肝疫苗,便可产生抗体,不会感染。
“歧视”妨碍和谐社会建设
记者:“学生带乙肝病毒被学校遣返”,在讨论为何会出现类似这样的事情时,人们往往会引用“乙肝歧视”这个字眼。我们是否应该反思一下,“乙肝歧视”究竟是从什么时候开始闯入视野的?为什么会出现“乙肝歧视”现象?
杨 涛:我想?熏讨论“乙肝歧视”如何出现是一个非常有趣的问题。以往我们是否没有“乙肝歧视”呢?绝对不是!其原因很复杂,其一是以往科学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认识不够,认为这是一种很严重的传染病。但更重要的原因是,以往我们每一个人都是生活在集体之下,是单位的人,我们很少讲究个人的利益得失,没有主张自身权利的渠道。今天,突然冒出许多“乙肝歧视”现象,看上去,好像我们的社会问题更多了,但实际上表明我们社会在进步了,我们重视建设法治了,可以讨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教育和就业等问题了,可以对有关规定说“不”了。2003年,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的“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首先打响了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的第一枪,这一枪,标志着这一特殊群体的开始警觉,如今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运动是越来越多。
记者:“征寻乙肝体检枪手”、“乙肝病毒携带者被令休学状告母校”……您如何评价这些现象的出现?
胡星斗:假如乙肝歧视发展到极致,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来说:第一,会失去接受教育的机会,被公立教育机构拒之门外,被同学、老师歧视,被迫与正常人群隔离;第二,会找不到工作,或者随时可能失去工作;第三,会失去朋友、恋人,可能还会失去婚姻、家庭;第四,其人生之路会因此一蹶不振,甚至产生反社会情绪。无所不在的歧视已经引发了大量的纠纷。诉讼、暴力、自杀的现象时有发生,它们加剧了社会矛盾,妨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杨 涛:尽管一些维权运动风起云涌,并且取得相当成效,然而,一些国家机关和社会中一些强势团体仍然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带有歧视,这迫使一些乙肝病毒携带者通过作假来取得自身正当权益,所以,我们消除“乙肝歧视”任重而道远。
记者:“乙肝歧视”、“艾滋歧视”……在这些“歧视”背后,彰显的是什么心态?这种“歧视”会把人们引向什么意识形态?
杨 涛:说实话,对于一些疾病的患者或者是病毒的携带者,避而远之,是一般人的人之常情,人们总是爱惜自己的健康的。但是,在现代社会,我们也要尊重他们的合法权利,在他们不会对我们造成重大伤害时,我们要学会与他们共处。尤其是作为国家机关和社会公共组织,更要引导人们尊重和善待这些疾病的患者或者是病毒的携带者,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如果人们一味地排斥他们,就会形成社会的割裂,他们就可能报复社会,社会就无法和谐。而且每一个人都有可能面临疾病的侵袭,因此,歧视他们可能就是歧视今后的自己。
胡星斗:“乙肝歧视”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令人窒息、令人绝望的破坏性力量,全社会都应摒弃歧视,特别是以普及知识、教书育人、授道解惑为己任的公立教育机构更应该身体力行,摒弃歧视,通过以身作则的示范效应,消除公众因为无知、偏见而形成的“乙肝歧视”。
该不该通过立法遏制“乙肝歧视”
记者:一位学生家长说,“现在我们都不敢说孩子得了‘病’,只说孩子不想上了,一旦传出去,别说找媳妇,就连工作也找不到。”就这样,“乙肝歧视”从“部门歧视”扩大到“社会歧视”。那么,如果要根本消除“歧视”,是否要从源头上找原因?
胡星斗:公立教育机构理应是“行为世范”的楷模,担负起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倡导关爱与包容、同情扶助弱者的使命,而不应当率先进行歧视、不顾“有教无类”的教育伦理,否则的话只会给少年儿童、青年学生的稚嫩心灵播下不公与仇恨的种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凡是有损学生受教育权的公共事件都应该尽快干预,尤其需要教育部高度关注涉及“乙肝歧视”的休学、退档现象的蔓延并积极地采取制度性补救和规范的措施。
杨 涛:对于“乙肝歧视”, “部门歧视”与“社会歧视”联系在一起的,也许正因为社会上存在对于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歧视,才导致某些部门的歧视,也许正因为有了部门的歧视,才加剧了人们的恐慌,引发了社会歧视。
记者:由于“乙肝歧视”而引发的休学、退档事件的陆续出现并有愈演愈烈之势,社会各界都广泛关注。那么,学校的做法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李方平:我们注意到,学校对乙肝病毒携带学生要求强制休学的法律依据是来源于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节第九条的规定,即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经治疗康复,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
但是,由于该管理规定有关因病休学的条文过于简单笼统,几乎赋予了校方不加限制的自由裁量权限,难怪有的教育行政部门对于乙肝病毒携带学生的强制休学、退档之事表示束手无策、无从插手,有的甚至还表达了支持和认可的态度。例如,新疆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处一位负责人对强制休学事件表态称:学校的做法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并没有违规;学校有自主办学的权利,让这些乙肝病毒携带者休学回家好好修养、治疗,是学校管理的需要,是负责任的表现。
胡星斗:一些学校通过滥用不受制约的自主权,变相颠覆了教育部的高考体检标准,使很多乙肝病毒携带者学生报到后却仍被排拒于校园之外。而且,校方做出的强制休学决定往往依据的是自行指定医院的诊断意见,缺乏中立性,作为相对人的乙肝病毒携带学生即便表示异议也无法要求听证、复议或申诉,他们显得非常被动和无助。当提起诉讼要求司法救济时,也常常是渠道不畅、结果不定,令人感觉无处可诉、无法可依,最终也当然是无果而终。
记者:能否通过立法形式来遏制“乙肝歧视”现象?
胡星斗:就“乙肝就业歧视”而言,我们认为,中华全国总工会应该充分体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弱势和无助,有必要从劳动者健康之隐私保护的角度,与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一起推动通过立法形式来改变“乙肝歧视”产生的社会环境。和消费者与商家的关系一样,单个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注定是一个弱者,尤其是在就业竞争激烈的当下中国,在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基本不受约束的现状下,乙肝病毒携带劳动者已经成为就业歧视的主要目标。
目前,中国许多企事业单位招聘员工都要进行入职体检,在此过程中有许多乙肝病毒携带者被无理拒聘。据中华医学会2005年1月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52%的乙肝患者由于乙肝而失去了获得理想工作和学习的机会。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日前拟定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身体状况”,该法条赋予了用人单位无法想像的过大的权利,使其可以有理有据地进行乙肝检查,未来一旦用人单位的此项知情权被滥用,就业领域的乙肝歧视势必无法遏制,愈演愈烈。
杨 涛:并非对于任何社会歧视,都需要进行立法,有些社会歧视完全可以通过教育和普及科学可以加以解决。但是,某种歧视已经严重地影响到特定群体的权利,并且这种歧视还是由国家机关等强势团体和部门进行的,我们认为就有必要加以制定法律来消除这一歧视。就“乙肝歧视”来说,“部门歧视”与“社会歧视”交织在一起,已经严重地影响到这些人的教育和就业等权利,并且至今不见很大的缓解。所以,我以为,必须由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在特定的法律中明确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利不容剥夺。
下一篇:一乙肝携带者求职屡碰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