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我们的社会在传染什么样的病?

  传染病与我们共处的日子足够长了,它与我们共同建构着社会生活和历史。

  同时,那些以我们的皮肤、黏膜、肌肉、骨骼、血液、内脏、神经为活动场所的“异类”,也正在建构着它们的历史,在它们的历史中,我们则成为历史的附着物,它们的“变异”在“异化”着我们,它们是统治者,而我们始终是“人民”。

  零星的起义与局部的胜利从来没有改变过这种格局——作为具体的“人”,我们既附着于“人类”的历史,又附着于它们的历史,始终作为“从属”而存在。把我们和它们的历史都抽象出来,作为并行的存在来观察,我们甚至能发现些更微妙的地方:我们一直在供给着它们,丰富着它们。

  我们的技术进步、我们的社会结构变化、我们的生活方式变迁,同时都在丰富着它们的历史,我们在制造一些新的传染方式或途径,比如把传统意义上的“非传染性疾病”改造成“传染病”。

  在我曾调研过的一个地区,某些村庄里食道癌发病率到了十户必有的程度,可见其“传染性”之强,村民也把得了病称做“谁谁又传上了”。与此相类的,我们通过我们的行为方式,比如买卖血甚至打针和补牙,使个体的原发性血液疾病成了广泛的社会性传染病,而以往医学史研究上,它们大多只作为以母婴方式传播的家族遗传病存在。

  还有更多的例子表明我们在创造更多的传染病种,比如包括我在内的我的同事们轻或重的信息焦虑症或抑郁,你不能不承认那就是病理学意义上的“病”,我们姑且就叫它“非病毒性传染病”,它有一系列的生理、心理表征,而且它的传播方式和途径,使它就像“打哈欠也传染”那样容易传染上。

  在上述这些传染过程中,我们既异化成了“生物性”的病毒,又作为传播“介质”而以“物理化”的形式存在,我们无处不在,就像感冒流行时的空气。这种彻底异化了的身份属性,使我们跻身于它们的历史中,成为它们的一分子。

  肉体角色与社会角色

  另外的一些观察能够让我们认识到,随着我们的社会分工、社会角色越来越细密和多重,病理学上的传染病在成为社会学意义的传染性社会病时,带来的不再仅是身体病痛,它同时侵蚀着人群的肉体角色与社会角色,而且更多的在于后者。

  当个体患病时,为了社会体系的稳定和正常功能,该人“必须”设法尽可能地恢复到他原来的健康状态。如果患病的个体不能完成这个预期任务,则不再被认为有能力(或者被允许)扮演他的社会角色,则他就会被确认为是妨碍社会体系正常运转的“社会的病人”了,这种判断可能会来自法律、习俗或其他非病患者的“公意”等不同方面。

  根据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的见解,这种病人角色有几个特点:一是,“被免除”了正常的社会角色。个体的患病是免除其正常角色活动和社会责任的理由,疾病被认为越严重,被免除的活动和责任越多;二是,病人“应该”具有尝试祛除疾病的愿望。病人应该认识到,因患病而免除正常责任是暂时的和有条件的,因此病人有“康复的义务”;三是,病人“应该寻求”技术上适当的“帮助和与医学合作”。“康复的义务”包括病人有进一步寻求技术上适当帮助的义务。

  按照这几条的判断,我们就不难理解爱滋病、乙肝病毒携带者等病患群体反对歧视、要求权利的行为由来。因为我们可以看出,上述的几条几乎都是“逆向”的要求,是社会对社会组成人员的要求。在这样的权利义务框架下,作为病患者个体,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等的,他们的社会权利(责任)被“社会意志”所免除,可以想到的会包括雇佣或被雇佣行为、婚育行为、受教育行为等等,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寻求康复的权利,则被“有康复的义务”所替代,在这方面的现实体现,大约都会表现为病人寻求尝试更多的医疗方式并购买更多种的药品,这在一个卫生健康法制和医药市场监管、医疗服务提供都还很不充分的社会,是需要病患者承担比较大的健康和经济风险的。

  一个非个案的疾病解析

  为了比较清楚地说明传染病社会中的这个权利与义务现状,我们有必要抽取某一人群作一个解析。例如乙肝,这种病毒携带者在中国大约有1.2亿人以上,对这个非个案、非“故事化”的疾病的梳理,有助于我们理解传染病社会中,病患者群体、政府、医药行业在法律、经济等社会角色中的情况。

  一浙江大学周姓毕业生,在当地政府录用公务员时被拒,因而刺死一名人事干部并致另一人重伤。被拒原因,缘自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医学证明这种肝功正常的携带者日常接触不具有传染性,但仍被许多地方的体检标准所排除。占1/10人口的庞大基数、周案前后同因引发的另外诸多恶性犯罪事件、周案引发的“人群”问题——以往各自独立于社会不同位置的乙肝患者及更大范围的病毒携带者,成为社会学意义上的“人群”,他们共同以“HBVER”自名。诸多要素的集合,使我们不得不把对乙肝的看待由单纯的“疾病”调整为“已经存在并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乙肝携带使他们无法像其他“人群”一样,能较容易地行使就业、婚娶等正常社会行为。当某一种病症,使其罹患者不能自主地、广泛地被隔离或半隔离于正常社会行为之外,并会因此而引起多种形式的社会连锁反应,那么,它可以被看作是必须从社会角度去判断的“社会病”, 它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将是长期的、广泛的。因此我们说,乙肝已成为严重的传染性“社会病”。

  罹患人群的多重心态。“人们在歧视我们,我们何不到人群广众中去,要吃大餐饭,要挤公共车,要进电影院。甚至对着那些歧视者偏去摸他们的手脸,对他们打哈欠,吐唾沫。那么,我们就是他们中的一员,他们就和我们是一样的人了!”这是患肝病的贾平凹在他的散文《人病》中的表达,我们可以理解成被强烈的“被排斥感”所左右的思维。在深造无望、就业无路、婚配难合、缺少友爱的前提下,“不平”总会以各种方式体现出来。其作用于个体的反应,显性的极端恶性的如周案,更多的则体现为贾平凹式或多或少的“怨念”。

  政府的社会角色。虽然政府已在1992年将该病列入计划免疫内容,但它不像天花、霍乱、脊髓灰质炎等疫苗一样强制接种。在北京、上海等城市,新生儿100%接种了疫苗;但是,县、乡一级的情况很不理想,一项调查表明,全国范围内接种了乙肝疫苗的只占1/3。HBVER普遍认为,其他行业能否消除就业上的歧视,很大程度上将受到政府部门自身用人标准的影响。另外,最普遍限度的注射疫苗,是统筹解决恐慌、解除歧视的根本办法。至于是采取“强力宣导”,还是“列入计划”,或者“给予补贴”,无论哪一种方式都必须由国家行政力量来给予推动。

  “乙肝问题”中的畸形经济行为。卫生部数据说,目前乙肝患者仅每年支付的医疗费用一项即达约500亿元,而且这仅是指已发病的2000万患者,尚不包括因“大三阳、小三阳”遭遇就业、婚姻等障碍而四处求医问药期盼“完全转阴”、“彻底治愈”的一亿多病毒携带者。需求的庞大拉起增长曲线,病患人群在市场条件下成为掘金之地。

  从这个以乙肝为样本的疾病社会学解析中,我们大约可以了解到,状况正像我们前述所言,“社会病”患者被部分“免除”了正常社会角色,即便他仍拥有履行这些角色的能力,这会由法律、政府行政行为、习俗或其他非病患者的“公意”来裁决,而不是仅凭医学。在来自社会和个人的多重压力下,患者会主动履行社会要求他的“康复的义务”,寻求“更好”的治疗和药物,但社会能提供的判断标准往往只有“新”和“昂贵”。事实上,类似的状况也同时在爱滋病、血友病等等领域重演。

  显然,在这个世界上,这些病理学意义上的传染病和由此引发的社会病,以及我们由非传染性疾病比如癌症改造出的“传染病”,还有完全由我们自身创造出的“非病毒性传染病”比如焦虑症和抑郁症,共同构建了越来越多元化的传染病社会,在我们与它们的角力中,走在前面的眼下仍然是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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