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乙肝歧视案:原被告争管辖权


  航空公司:应由深圳法院受理 求职大学生:由北京市朝阳区管辖———

  本报讯既不是乙肝病患者,也不是乙肝病毒的携带者,但深圳航空公司还是以“择优录取”为理由将25岁的大学毕业生小王“淘汰”。昨天下午,小王揣着一摞医院的体检报告,走上法庭与深航公司展开“舌战”。

  庭审现场

  昨天下午1点45分,一个身形矫健、面相斯文的年轻人拎着一个盛满证据和法律条文的大塑料袋,坐在了朝阳法院的原告席上。

  2点钟,深圳航空公司的法律专员进入法庭。

  回答法官的提问后,这位法律专员提出:“如果法院将此案认定为劳动争议案件,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它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再进入诉讼阶段;如果法院只是按一般民事案件受理的话,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原告就被告’原则,我方认为此案应该由深圳宝安区法院受理。”

  小王称:“我不同意被告的意见。第一,这个案件已经过劳动仲裁,朝阳区劳动局裁定不予受理;第二,我认为这是个民事侵权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我认为这个案件可以由侵权行为地,也就是北京市朝阳区管辖。”

  由于深航公司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法官宣布休庭。

  案情回放

  今年4月1日,小王到深圳航空公司北京营业部应聘市场销售员。

  体检报告显示小王“肝功能正常”,但“乙肝五项”检查中的2、4、5项呈阳性。尽管医生告诉小王,这只说明他以前患过乙肝或感染过乙肝病毒,目前既非乙肝病人,亦非乙肝病毒的携带者,但深圳航空公司还是以此为理由没有录用小王。

  小王诉至法院,要求深航公司撤销不予录取决定和体检制度中的歧视性规定,向自己赔付1元钱精神损失费。据了解,该案为北京法院受理的首例“乙肝歧视案”。

  今日采访

  1.2亿人携带乙肝病毒

  今天上午,记者采访医学界人士得知,乙肝病毒主要是通过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和性传播,不会对周围的人群构成直接危害。

  据人事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统计数字,我国约有1.2亿人长期携带乙肝病毒。

  法规链接

  去年8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其中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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