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体检:“可录用”不如“不检查”
北京市人事局4月26日发出通知,要求全市认真贯彻执行人事部、卫生部新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并废止本市原相关标准。按照新《标准》,经检查排除肝炎的乙肝病原携带者、艾滋病毒携带者,都被纳入公务员允许录用范围。(《北京晨报》4月27日)
北京市按新标准规定可录用艾滋病毒携带者,体现了对艾滋携带者的尊重和关爱。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艾滋病缺乏了解,对于艾滋携带者也非常恐惧,这必然使艾滋携带者受到各种歧视伤害。北京市规定可录用艾滋携带者为公务员,是在用实际行动扭转社会偏见,还艾滋携带者社会公道,使艾滋携带者获取应有的社会地位。
但是,说是可录用,如果有人真的被查出了是艾滋病毒携带者,恐怕别人心里会多少有所忌讳,这样就是不被拒绝录用为公务员,可能在同行条件下也会优先录用别人,实际还会影响对艾滋携带者的录用。能不能就不检查这个项目呢?既然规定艾滋携带者可以录用为公务员,说明艾滋携带者工作并不会给社会带来威胁,对工作环境也不会产生不良影响,那么还检查这个项目干什么呢?特别是在还有不少人,对艾滋病不够了解,不能正视艾滋病毒携带者的时候,最好不要将艾滋携带者的情况公开,这有益于保障艾滋携带者的权益。做到这一点,最好的办法就是招工招干时不检查该项目。
不仅这个项目可以不检查,而且别的一些不涉及招工招干条件的项目,也最好不检查。目前许多行业新招员工,仍在沿袭使用多年前的体检项目,许多体检项目,同行业要求关系并不大。有些身体普检项目,如果是出于对员工身体状况的掌握,或是出于对员工健康的关心,能不能放在录用之后进行呢?录用时,只检查行业相关的必查项目,其余不查,同样能把好录用对象的健康关。看来,不少行业的招工体检项目需要精减了。
当然,落实可录用艾滋携带者为公务员,还有许多配套工作要做。首先要做好宣传,打消人们对艾滋携带者的惧怕心理,让人们分清艾滋携带者同艾滋病患者有什么不同,为什么说不会对他人对社会构成威胁。另外艾滋携带者如自己知情,应经常接受相关检查,防止发生病变,生活及工作习惯要严格按照卫生要求。假如不进行艾滋病毒携带者项目录用健康检查,艾滋携带者应自觉注意,社会防治艾滋病机构,也应长期跟踪观察,指导艾滋携带者的工作和生活。艾滋病不可怕,是不可怕在科学防范上,完全放松警惕,不是以科学的方法来对待艾滋病及艾滋病毒携带者,还是很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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