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伟:中国工作权及其实现
中国工作权及其实现
——中国反对就业歧视的法律及其发展
周伟[1]
中国是一个劳动力充足、剩余的国家。在劳动力市场中,大量求职者的存在,使得招工单位对求知者选择的范围、余地十分充足。在强大的就业压力下,用人单位的自主选择权被无限扩大了,一些招工单位招录劳动者的条件,包含着明显的歧视性条款,甚至成了个别政府部门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反对就业中来自企业、组织和国家机关,在录用劳动者进行的不合理的,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歧视,是中国法律发展中面临着的新问题。本文作者通过自己最近几年来代理或者提供法律帮助的一些反对劳动就业歧视的案例,以及这些案例在促进中国反对就业歧视法律制度建立中的作用,进行分析和评述。
一、反对就业歧视进入司法保护领域的实践
在2001年的12月,中国通过法律程序反对就业歧视的努力,就已经开始进入了寻求中国法院裁判保护的领域。我的一个学生,四川大学法学院应届毕业生蒋韬,在求职过程中看到一个广告: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的人员。它规定了其他与岗位职责相关的条件的同时,也规定了身高条件,其中,男性168,女性160以上才具有报名资格。而在蒋涛所在的四川省,男性平均身高不到1.65米的,大约30%左右。亦即这是正常的身体高度。蒋涛身高1.65,不具备规定的报名资格。原告认为,人民银行作为一个政府机构,录用劳动者这个规定侵犯了公民宪法赋予的平等就业权。于是,他将招工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公开取消包含有身高限制条件的在其招录工作人员的启事中明文设定了身高的要求。我是这个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我们起诉的理由主要是,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宪法第3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本案被告作为国家机关,在其制定的规定中,违反了宪法这个原则。
在法院把本案起诉书送达给被告后的第2天,被告在开始报名的3日之前,在当地新闻媒体和互联网上,重新发布了新的招录条件广告,取消了关于男女报名资格身高限制条件的规定,并且通过法院和其他途径向原告转达,希望原告前往报名。这个案件,事实上原告胜诉了。为了促进反对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的发展,原告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继续诉讼,要求确认被告最初发布的身高限制规定违宪,其目的是对社会上普遍存在着的这个现象,进一步得到法律制裁。最后,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在被告取消身高限制的条件后,原告报名资格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为由,于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这个案件被中国中央电视台等各地新闻媒体广泛深入报导,一些著名法学家发表论文,进行讨论,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得广大劳动者透过这个案例了解到,在就业中如果受到招录单位的歧视对待,有权通过法律程序捍卫自己的劳动就业权。这个案件后,浙江省温州市和全国各地一些法院,先后也受理了类似的案件。我也对数十个要求法律援助的来信,来电,给予了法律帮助。
二、反对就业歧视的实践,促进了中国法律制度的改革
在中国,对劳动者就业歧视一方面来自政府的一些不合理的规定,另一方面来自企业和国有单位,包括学校、研究机构等。例如,在中国30个省、市和直辖市,地方政府都在其规范性文件中明文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这个不合理的规定忽视了中国1.2亿人群是乙肝病毒携带的劳动就业权利。以至于在2003年上半年,浙江农业大学一个毕业生周一超,在报考公务员中取得了笔试、面试的优异成绩。而在体检中因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被拒绝录用为公务员。周一超在绝望中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持刀杀害了2个负责招录公务员的工作人员,依照中国法律程序被判处死刑。这个案件促进包括各级各地政府在内的国家机关、组织和人民反对就业歧视的认真思考。一些乙肝病毒携带者和法学家也开始发动法律程序,旨在推翻这类不合理地就业歧视规定。
2003年下半年,安徽省芜湖市一个名叫张先著的大学毕业生。在报考公务员中取得30人中笔试、面试第一名的成绩,由于体检中被查验乙肝病毒携带者,而取消了进入考核的程序。他勇敢地提起了诉讼,我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给他提供免费法律援助。这个案件起诉后,得到全国各地的支持,成为2003年公民维权案件的一个重大案件。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被告不录用原告的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在过去,中国公民报考公务员中,国家不录用的行为不受法院管辖,这个案件开启了中国法院受理这类劳动就业纠纷的先例,意味着政府的这类行为,也应当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
这个案件后,中国其他一些法院也受理了类似案件。同时,2004年7月中国卫生部和人事部首次公布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作为政府部门录用公务员的全国统一体检标准。这个标准在8月31日之前,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公布实施。该标准中并未对考生的身高作出明确限定,而过去一些地方的标准中,存在着身高限制;该标准还规定,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呈阳性,但肝功能正常者,不能被任何用人部门拒录。可见,中国法律对人民反对就业歧视的呼声进行了辉映,取消了过去处在着的在劳动就业中录用劳动者的歧视性规定。我们通过这些具体案例实践,推动了国家保护公民权利,消除就业歧视立法的步伐。
三、劳动者积极反对就业歧视,共同促进法律制度发展
在中国,在劳动就业领域,不仅存在着显性歧视,而且也大量存在着隐性歧视问题,这些问题往往是我国在立法与执法中的难题。我认为,这需要在立法上认真清理显性歧视,也需要在实践中使用人单位真正意识到歧视是违法行为,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更多的司法实践来完成。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加强司法实践,增强法官运用法律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也很重要,同时,促进有关单位主动纠正那些歧视性规定,也需要继续努力。
随着反对劳动就业歧视观念的普及,一些劳动者也增强了维护自己劳动权利的福利观念,与这类违法行为进行斗争。这也是维护劳动就业权利的一个新现象。在这方面,我以自己义务提供的法律援助,帮助劳动者成功地反对劳动就业歧视,最后实现了自己谋职意愿的事例为例,说明这方面的进展。
一是,国有事业单位对劳动者身体健康歧视。今年初,江西省一个国有事业单位,通过竞争方式招录工作人员,其中一个求职者在体检中被医院认为体检不符合用工单位不准,本来考试第一名但未被录用,而录用了其他递补人员。但该求职者认为这是用工单位体检标准的歧视。他在寻求我的法律咨询援助后,该求职者到起诉用工单位,经过法院调解,求职者不再到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向原告赔偿了部分损失。
二是,今年5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报考上海市司法局工作人员。他的考试成绩合格,由于眼睛深度近视,裸眼叫矫正视力眼镜1000度,被上海市人事厅拒绝录用。他在寻求我的法律帮助后,向司法部提出了行政复议。司法部也向上海市司法局了解有关情况。尽管司法部认为这个案件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是上海市人事厅意识到自己这样作的违法后果,主动与当事人联系,保留其考试合格资格,在今年下半年上海市招录公务员中,可以继续使用其成绩,眼睛不受限制。
三是,今年6月,厦门大学法学院一个法律硕士研究生,也遇到了类似问题。在他报考公务员考试合格情况下,用工单位名义上说他身体不合格,实际上认为他的年龄较大而拒绝录用。在获得我的法律帮助后,他与福建省人事厅进行联系,要求人事厅纠正报考单位的歧视做法。福建省人事厅获悉投诉后,非常重视,经过厅长会议慎重研究,决定给他一次重新体检的机会,纠正了用工单位的这个作法。
四是,今年5月,北京市一个著名大学录用教师,一个应聘者从国外留学获得博士学位,经过学校有关部门考核,认为其学术专业符合作大学教师的条件。但在体检中,他被学校认为不符合要求,该大学迟迟不给他办理有关录用手续。7月,他在获得我法律援助后,向国务院教育部提起行政复议。教育部虽然以大学录用教师,不是行政行为,而是平等主体民事行为的理由驳回了他的起诉,但也与该大学进行沟通,要求妥善处理和慎重对待。8月,在这个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该大学主动与这个人协商,录用他到这个大学作其他工作人员。大学作出了妥协,认识到自己这样作的违法。目前,这个案件还在有关法律程序中,这个案件在中国法律上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国立大学,学校录用教师的行为,被录用任人对录用行为有异议的,如何寻求法律程序给以救济,在法律上还不明确,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案件,为数以千万的中国事业单位劳动者,对类似行为的法律救济,积累经验与案例。
五是,今年8月,4个大学毕业生报考海南省公安厅招录警察中,通过了笔试。但在体检中,他们分别被告知怀疑乙肝病毒携带者,眼睛弱视,尿液检测阳性和动脉曲张。因此而被拒绝录用。4考生认为,他们的身体足以承担报考的治安警察和计算机职位,并且,他们的体检结果与担任的职位,没有必然的联系。所以,他们认为国务院人事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人民警察录用体检办法》中的相关体检标准,违反了宪法、劳动法关于公民享有劳动权的规定。目前,此案已经被当地法院受理,正在诉讼过程中。这个案件的意义在于,公民对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尤其是国家录用工作人员体检标准,涉嫌限制公民劳动权,必须要有合理的依据与必要性。在过去,大家还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
四、其他反对劳动就业歧视的案件与研究
本文作者介绍的上述案件,仅仅是我个人代理或者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事实上,中国各地通过还出现了许多反对劳动就业歧视的案件。这些案件包括:反对劳动就业中的容貌歧视(例如,相貌,身高)男女性别歧视(包括对女性怀孕、疾病,婚姻状况等),身份歧视(农民工,下岗工),地域歧视(户籍制度,城市与农村),学历歧视(与岗位职责无关的高学历)。
在这些反对劳动就业歧视案件中,一些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促进了社会对这类现象的认真思考,一些案件,通过中国劳动纠纷仲裁程序得以解决,一些案件通过政府劳动主管部门的干预,协调而得以处理,还有一些案件,通过法院的裁判,对劳动就业歧视中的歧视进行了制裁。这些案件的出现,在不同程度上促进了反对劳动就业歧视观念的普及,引起了社会对尊重和保障劳动者就业权利的重视,促进了有关国家机关通过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保障公民劳动就业权利制度的努力。随着社会观念的革新与改变,这些案例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这个领域法律制度的逐步发展。
中国上述这些反对劳动就业歧视案件的出现,也促进了学者对这些问题从法律上进行研究。学者们一方面通过从法律制度上,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政府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废止与完善的地方进行研究,以期在法律上为反对劳动就业歧视消除法律规定,或者呼吁国家及时制定反对劳动就业歧视的法律。例如,2004年开始,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四川大学法学院的教授,与挪威奥斯陆大学人权研究所合作,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人群劳动就业权利的现状与问题,中国东部和西部地区劳动就业歧视法律制度进行调查和研究,将促进国家进一步加强对这个领域法律制度的完善。
与此同时,一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针对目前中国社会存在着的劳动就业歧视问题,在2003、2004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了议案、建议。还有一些全国政协委员,向政协会议提出了提案,呼吁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就业歧视中存在着的问题,从立法上加以保护,呼吁国家加快立法步伐,建立反对劳动就业歧视的法律制度。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中国宪法第19条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实施,中国从制度上、法律上或者政策上建立和完善反对劳动就业歧视,将获得进一步的发展。
[1] 通信处: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指挥街99号 610016;电子邮件: drzhouwei@hotmail.com drzhouwei@163.com;联系电话:(028) 6686 0589 (021) 2853 9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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