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乙肝歧视:批判与对策

乙肝歧视:批判与对策 编辑推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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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东吴万里船 发表于2004-1-30 23:52:57 已被阅读631次 我们有一个梦想,希望有一天,我们能和所有人一起平等的学习、工作、生活,希望这一天不再遥远……我们希望生活在一个以人的品格作为评价标准的社会。
——摘自乙肝病毒携带者致全国人大常委会《违宪审查书》


所谓乙肝歧视,就是社会中乙肝患者和病毒携带者(hbv-carrier)所遇到的种种不平等对待,并主要是针对后者的歧视。我国是一个肝炎高发病率国家,历史上由于公共卫生系统、医疗保健和医学常识缺乏,以及医学水平、人体特质等多方面原因,曾有过局部地区甲型肝炎大爆发的事件,也有不少人将甲肝和乙肝的性质、发病机理、传染途径等混为一谈,谈肝色变。尽管自1992年开始,我国在计划免疫里列入了乙肝疫苗,但并非强制接种,“县、乡一级的情况尤不理想,一项调查表明,全国范围内接种了乙肝疫苗的只占1/3。” 。各种肝炎病毒的泛滥,导致在客观上形成了人们对于乙肝病毒的恐惧,并因此而将恐惧转向到病毒的携带者身上,形成了有意无意的歧视。


一、缘起:又一个弱势群体的形成
弱势群体一般说来就是社会生活中的困难人群。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此进行了界定。或从社会学角度将他们作为社会工作的对象,或从经济学角度将其看成是贫困群体,或从政治法律角度将弱势群体界定为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主张从法治角度出发,对弱势群体予以公平的对待。并将现阶段我国社会弱势群体划分为生活、就业、生理、年龄等几个不同方面。 通常意义上的弱势群体主要是从经济上来描述的,其不平等对待主要来自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的不平等、不公平,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强势群体和既得利益者对弱势群体的排斥。


相比之下,乙肝病毒携带者所受到的歧视和排斥则更主要来自于人们的误解、不平等意识,来自于功利社会中人文关怀精神的缺失。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乙肝病毒携带者超过1.2亿人,该群体由于人们观念、认知等方面的原因,在就业、婚恋等方面受到了刻意地或事实上的歧视,面临着生活、就业等各方面的困难,且相较于农民工、下岗职工群体,他们具有更大的隐蔽性,所以往往更容易被人忽略。近几年来,随着高校扩招以及就业市场的日趋供过于求,这一矛盾逐渐凸显并在一定程度上激化,种种现象表明,这已超出一般医学问题范畴而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具体而言,他们当前的问题突出体现在该人群的就业、婚恋两方面:


1、从就业来看,一方面,社会大力宣传平等、爱心和尊重人格。另一方面,许多用人单位却在招聘员工时人为设置障碍,将病毒携带者排除在外,或是通过体检将已招聘员工辞退。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作的一个随机调查中,十家用人单位(非饮食行业、幼托行业)有九家表示不接受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或接受存在困难。种种情况导致病毒携带者为了自己的生存不得不隐瞒病情,从而给自己带来了更大的不便,也使社会产生了更多的误解,形成一个“偏见——隐瞒——误解——偏见”的恶性循环模式。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部分高校、科研机构招录大学生、研究生的过程中,从而阻断了部分学子继续深造的梦想。


值得一提的是,相关国家机构招录公务员时在这一“偏见——隐瞒——误解——偏见”的循环中扮演了一个极不光彩的角色。它们不但没有起到应有的向公众澄清认识,消除偏见作用,反而带头歧视,不少省市的非特种公务员的招录体检标准明确指出,乙肝病毒携带者为体检不合格。招收公务员是一个政府行为,拒绝病毒携带者成为国家公务员,给其他用人单位明目张胆进行歧视起到了一个恶劣的示范与导向作用。


2、从婚恋来看,乙肝弱势人群的生存状况也是令人担忧的。由于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恐惧以及相关医学知识的匮乏,不少恋人分手,不少家庭破裂或是被迫回避生育。而社会实际存在的不理解、刻意的或事实上的歧视压得他们喘不过气来,不仅影响了恋人、夫妻间的感情,更影响了下一代身心的健康发展。


此外,还存在着其他影响乙肝病毒携带者生存状况的因素。比如充斥着各种媒体和街头巷尾的治疗乙肝、阳转阴的小广告,大部分都在刻意夸大病情和疗效,不但损害了广大乙肝患者和病毒携带者的权益,还加剧了社会对他们的恐惧和偏见。又比如新闻媒体,部分撰稿人将自己有失公允的主观倾向体现在新闻稿中,客观上给乙肝病毒携带者制造了一个不利的舆论环境。


和其他弱势群体一样,乙肝病毒携带者面临着经济上、生活上各式各样的困难以及较低的社会影响力和说服力。且由于社会的总体漠视、不理解和不平等对待,他们不得不隐瞒自己,封闭自己,甚至包括与自己关系最密切的人。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使得他们承受着比其他弱势人群更大的心理压力,或者干脆以一种防御、抵触、仇视的心态看待社会并与人交往。随着心理的畸形发展,一旦有突发事件超出了承受能力,其脆弱性就表现出来。这种表现有时是破坏性的,对于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极为不利。2003年4月发生的“周一超杀人案” 就是一个极端的例子。在社会中,他们也是健康人,仅仅是体内或多或少存在着病毒,并没有患上乙型肝炎。而医学研究更表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传染性、危害性是极小的。 更何况,体内含有病毒不是他们的错,他们不应为此而背负沉重的包袱,他们也有权利享受本该属于他们的美好生活。


二、原因、代价:功利主义
一般弱势群体的所遇到的歧视和不平等对待主要来自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的分配方面,乙肝弱势人群所受到的歧视则更主要来自于社会的封闭以及人们观念的误区以及隐藏在其后的功利主义观。


其一,社会群体之间的封闭,流动程度低是偏见产生的首要基础。
这里的封闭、低流动不仅仅是空间意义上的,它还包含着情感、心理、意识、理性等在内,不论是在大中城市还是中小县城、乡村都是如此。社会封闭同样意味着低度的社会流动,意味着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这极易导致人们观念上的误解、偏见以及由此而做出的出于自身利益和安全考虑而采取的以歧视行为严格与弱势群体划清界限的行为。可以说,封闭构成了“偏见——隐瞒——误解——偏见”这一恶性循环的基础。“一项在北京、广州、上海对808人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有40.5%的人回答不知道乙肝或不能确定地回答提问。当被问至如何感染,常识缺陷更为明显,有72.5%的人回答不正确。” 所以,消除乙肝歧视,很重要的一个任务就是加强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流动,促进沟通,使人们特别是健康的那10多亿人对乙肝病毒及其携带者形成一个较系统、客观的认识。所谓兼听则明,如果人们多听听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心声,设身处地地思考一下他们的处境,或许他们的生存状况会比现在要好些。


其二,在前者基础上,带着恐惧心理的偏见和不平等意识达成了共识,形成了社会排斥。
一方面,人们出于对乙肝病毒相关知识的无知和对患上乙肝的恐惧而本能地排斥乙肝病毒携带者。恐惧和排斥的心理经由各种渠道传播、渲染从而被放大,联系我国公民整体卫生意识的淡薄(如随地吐痰、乱丢杂物等),公共卫生系统薄弱的现实和一些疫病曾经流行爆发的历史,再加上人们对乙肝病毒相关知识的极度匮乏,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排斥在一定人群中不自觉地达成了共识进而成为社会意识,最终形成了社会排斥。这种社会排斥就像是另一种传染病毒,它的传染性比乙肝病毒强大十倍、百倍,它不断地自我复制、传播并感染了越来越多的人,却没有受到有效的阻断和控制。相比之下,乙肝病毒携带者群体却由于大环境的恶劣而日益丧失话语权并被边缘化。他们的声音微乎其微,几乎无人能听见。随着主导人群的偏见,他们被剥夺了一项又一项的权利——集体活动、升学、就业、恋爱、婚姻、生育——几乎没有哪一项没有遇到困难,甚至他们子女的入托、入学都成了问题。他们不得不隐瞒自己的身份,压抑自己的心情并终日提心吊胆以防暴露。个别乙肝病毒携带者由于不能处理好自己的心理危机,以致出现了诸如考生周一超刺杀主考官这样的悲剧。虽然这一案例以及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生存状况最终引起了全社会不同程度的关注,然而我们已经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另一方面,这种社会排斥表现为部分健康人群中较普遍地存在着的一种对待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不平等意识。这种不平等意识是以因恐惧而产生的过分膨胀的自我保护意识为基础的。这种偏激意识导致了对病毒携带者人格尊严的漠视甚至侵犯。据报载,“一个正读研的乙肝患者说,令他难以置信的是,有个不知内情的研究生朋友,当着他的面说,得了乙肝的人都该杀。而另一个同病者在学校亲眼目睹,一个刚被公开的患上乙肝的学生,大冬天的被子被室友扔了出去。”;“一个叫王X X的肝炎病人,家人出巨资让从未出过远门的他出国旅行,游客们的恐惧几乎变形:同行的两个旅客为了争一个远离他的座位大打出手,不让他的行李和自己的放在一起,有人回来后甚至扔掉了所有涉及王X X的照片。”


此外,社会、经济资源的稀缺导致利益既得者对乙肝弱势群体的排斥,政府的歧视性示范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两者都突出表现在尽量通过体检而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拒之门外。


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掩藏在社会、观念等一系列因素之下的一种群体功利主义倾向!
为了彻底消除乙肝病毒的威胁,人们以自己的需求为根本,尽量与病毒携带者保持距离。可怕的是,一个多数人的群体将这种需求视为多数人公共的福利,以此为借口,在就业、升学等方方面面设置了重重关卡。殊不知,这样的功利主义最终伤害的还是设卡人自己,被排斥的这一弱势群体势必要为了自己个人的生存权利而斗争,其中不乏一些激进者因此将怨恨转向设卡人,报章网络上已不乏“携乙肝病毒遭退婚,痴男砍杀昔日女友”、“乙肝女遭辞退绝望自杀”、“小女孩因患乙肝被养母抛弃杀死”这样的消息。毫无疑问,这些事件带给人们的不是快乐,只有苦痛和沉重,更谈不上公共福利了。长此以往,社会仅有的一点同情心和理想主义倾向也将打上问号。功利主义除了作为一种参考尺度外什么也不是,它可以用来度量、权衡不同的价值,并进行适当分析,仅仅如此而已,但绝不能用它来代替被度量、权衡的价值本身。否则,短视的功利主义最终将损害社会长远的、总体的利益。


假若我们将功利主义的眼界再开阔一点,乙肝病毒携带者受到多方面不平等的对待,对社会整体利益来说更是颇多害处。资源相对社会来说总是稀缺的,这导致了竞争与合作,但竞争与合作的前提之一是参与者的机会平等。如果连最基本的机会平等都不能保证,不论资源如何分配,都不能实现效益最大化,因为不平等将会付出更大成本——不论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还是整个社会而言。


对于病毒携带者个人而言,生存、竞争、与人交往都需要付出成本,这是一个交易的过程。这一过程中,交易的成功率将因社会歧视而大打折扣。和正常人相比较,他们需要付出更多的精力、财力、物力,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来和正常人沟通——不论手段是合法还是非法。如果已经遭受了实际侵害,包括承受实际损害的苦痛,寻求各种途径的救济以及要求赔偿,一切的一切都将远远超出预期成本,这仅仅是为了争取到自己的应得,遑论消除偏见了。据报载,安徽青年张先著在2003年的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初复试均名列第一,但因体检被查出感染乙肝病毒而被当地人事局拒录,张后来提起行政诉讼。 无论如何,该名青年已经并即将付出巨大的成本。


同样,社会也会为此付出较高的成本。合作依赖互信,如果公众能以一种客观的心态面对乙肝人群,如果乙肝病毒携带者公开自己的病情后不致面对令人窒息的压力,于前者可以消除恐惧,节约本需花费在无谓戒备上的成本,避免因病毒携带者的过激反应带来的损失;于后者可以卸下沉重的包袱,既有利于更好地融入社会,又有利于自身的健康——不必惮于暴露自己而讳疾忌医。但环境使互信变得不可能,病毒携带者们不论就业、婚恋还是最一般的与人交往都要提心吊胆防备着身份的暴露,而一旦身份被公开,他们就像古代社会被剥夺了公民权的贱民,丧失了几乎所有实际的权利。这实在是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当他们不得不付出巨大成本以争取公平竞争与合作的机会的时候,在这1.2亿的人群中却不乏杰出的人才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被社会排斥。


乙肝病毒携带者在中国人口中的比重如此之大,却不能得到平等地对待,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毋须否认,现代社会是一个功利的社会,但即使功利社会也需要公平和平等,罗尔斯将这种公平平等看作正义,指出正义的原则是原初状态下人们在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后面基于最大最小值规则(maximin rule)的选择的结果。并特别指出不平等应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以及机会平等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这实际上阐明了一个保护弱者和机会平等的公平原则。因为在无知之幕揭开前,“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 人们需要权衡利弊,尽可能选择一种有利于自己的正义原则。也就是说,在抽象的意义上,人们开始一定阶段的社会生活之前,任何人都有可能遇到不幸,健康人也难免将来会因种种原因而携带乙肝病毒,或者说,他们已经遭遇了这种病毒但自己还不知情。为了大家能公平平等地生活在一起,也为自己的将来计,在这样的最坏结果面前选择一种较好的社会制度和正义原则很有必要。这样,选择出来的结果就必须要保证:所有的人都是自由平等的。同时,唯一允许的不公平也要以优先保证所有人机会平等和乙肝弱势人群不受歧视性待遇为目标。


以上只是功利方式亦或是经济学的分析。其实,抛开那些因素我们就会发现,我们一系列不平等的法律制度、政策以及其他社会规制系统已经在事实上构成了对这1.2亿庞大的弱势群体人格意义上的严重侵犯。


三、展望:1.2亿人的平等之声
1954年,发生在美国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中,沃伦大法官基于人文关怀和平等保护权利的观点否定了针对黑人“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其判词也成了反种族歧视的一份重要法律文献。他的判词或许会对我们有所启发:


“今天,对一个孩子的成长来说,教育也是最主要的工具。它唤醒孩童对文化价值的意识,为他们以后的专业训练做准备,帮助他们正常地进行调整以适应所处的环境。如果一个孩子在今天没有得到受教育的机会,那么他以后的人生是否会成功是大可质疑的。这样一个由政府提供的机会是一项权利,所有人都应在平等的条件下获得。”


现代法治社会是一个权利本位的社会,“权利本位范式引导人文精神的回归,使之成为现代法律精神的要素。人文精神是一套观念体系,也是一种崇高的理念。其要义是:一切从人出发,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观念、行为和制度的主体;人的解放和自由,人的尊严、幸福和全面发展,应当成为个人、群体、社会和政府的终极关怀;作为主体的个人和团体,应当有公平、宽容、诚信、自主、自强、自律的自觉意识和观念。人文精神以弘扬人的主体性和价值性、对人的权利的平等尊重和关怀为特质。” 我们长期的计划经济背景,导致了一种义务本位思想和社群主义的狭隘利益观,导致了同情心的普遍缺乏,却忽视了作为人的主体价值,而这种人文关怀精神正是转型时期的中国所需要的。人的存在,尊严和获得平等对待是十分重要的,正如德沃金所指出的那样,承认一个人是人类社会的成员却又以不一致的方式来对待之,是极不公正的。任何认真对待权利的人都要尊重人类的尊严并平等对待弱者。 从这一意义上来说,论证、实现乙肝弱势人群的基本权利,平等制度及其保障措施的构建,以及观念的纠正、偏见的消除,都需要在人文关怀的大旗下展开。这就是美国法律人反对种族歧视斗争带给我们的启示。


这样,我们得出结论,只有在人文关怀的背景下,乙肝弱势群体要求获得平等权利的呼声才会有足够回音,抽象的权利要求才会被权利垂直坐标中更具体的制度化权利、法律权利所替代并实现。


比如,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各项合法行为:劳动、受教育、婚姻的权利和自由,并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民法通则、劳动法、义务教育法、婚姻法等等就是对平等自由权的具体化、制度化的努力。但这些努力还不够,法治的精义更在于普遍守法,特别是权力者的守法和行为受规制。因此,公权力所有者的职责除了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去要求别人,还需要以自己的积极行为去消除歧视。如果公权力的行使者意识到了自己权力的来源并形成如下的共识,即:他们的行为应当完全是以保障、实现私权利为中心;如果他们是以一种人文关怀的情怀来行使手中的权力并视之为己任。则毫无疑问地,他们将会考虑到以上种种歧视问题并积极采取矫正措施,而不是以人们普遍存在恐慌心理、公众客观存在偏见作为逃避自己应然的政策、法律、行为缺失的理由了。


其实,高举人文关怀的大旗并非一种非理性的考虑,恰恰是理性选择的结果。人文主义精神发端于文艺复兴,文艺复兴运动强调人本而不是神本,重视人的价值。此后,在回答康德提出的如何使科学的形而上学成为可能的问题基础上, 产生了人本主义思潮。他们反对传统哲学建立在灵肉二元基础上的虚妄,主张建立一种以人为中心的形而上学,强调“上帝死了”、“存在先于本质”等等,表现出对人的价值、尊严、自由、个性的强烈关注。同时,即使古典自然法学者也主张“天赋人权”,自然权力是进入政治社会之前就为人所享有的。人文主义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因而从不同角度得到论证。现实同样也是如此,不论是经济生活、精神生活还是政治生活,从长远看,社会共同体及其推选出来的代表人都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如果某一群体、个体由于某种原因遭遇不幸,受损失的将必然是整个社会共同体。而代表人更是首当其冲,他们将是最大的负面效应承担者,特别是在信誉方面。此外,我们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社会的持续发展依赖于大家每个人的持续发展,任何一个群体、个体都不能被抛弃、被落下,不然,增进人民福利,实现共同幸福,构建美好未来等等口号永远只能是写在纸上的空想。总之,我们需要关注现代社会中人的关系,关注他们的权利,关注他们的物质状况和精神状况,关注他们的生存和发展。我们是尊重人权的国度,我们没有必要为此遮遮掩掩,我们已经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因此,我们需要人文主义,我们应当在人文主义旗号下大张旗鼓尊重人权,并将之具体化。


2003年下半年,上千名公民(主要是乙肝病毒携带者)通过互联网联络起来,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法工委提交了《违宪审查书》,要求对现存的一些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性做法进行违宪审查,在这里,偶无意重述《违宪审查书》的具体内容,仅打算在具体方法上提出一些超越功利的建议:


1、宪法平等权利的具体化。这个问题是和宪法的直接效力密切联系的。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赋予宪法直接效力的意识、社会条件和法律基础。 因此,立法者可以尝试着制定保证宪法直接效力的程序法或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权利法(当前的《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和两会期间二十几位政协委员联名提交的《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提案就是保护乙肝弱势群体权益的有益尝试),作为实现宪法平等权利的中介,切实保护病毒携带者们具体的教育权、劳动权、隐私权、婚姻权、物质帮助权;乙肝弱势群体可以尝试着提起违宪审查或宪法诉讼;司法机关可以在司法独立的权限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尝试着通过一些法律适用的原则、规则,排除带有歧视性的法规、规章的适用,实现法院的规范审查权;行政机关也应当将自己的行政行为同宪法相关条款相比较,主动或经行政救济程序纠正违宪行为。


2、政府的作为与不为。政府应当在保障乙肝弱势群体生存权和发展权方面有所作为。有针对性地面对不同群体制订公共政策并使之向乙肝等弱势群体适度倾斜。完善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公共服务、社会保护、社会救助职能并使之多样化,能面对不同的复杂情况。如制订并落实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公共政策文件,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加强医疗保健工作,适当进行随访,解决他们生活中的问题,必要时予以经济上的扶助;对于健康人群则加强医疗常识及预防方面的宣传工作,普及疫苗接种,努力消除人们心理上的恐惧。同样,政府应当在保护乙肝弱势群体的人格、平等、隐私等方面有所不为。政府的行为必将为民众瞩目,政府的任何不适当行为也很可能被效法。2000年9月,修订后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指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应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 因此,除了献血、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行业以外,政府应限制自己权力,限制自己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不适当干预。


3、社会流动性的加强与治本。乙肝歧视的根源在于意识,除非人们普遍从意识上解决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我们反对乙肝歧视的斗争才能算取得胜利,这就是本。我们已经明确,流动性更多是精神意义而非空间意义的。因此,要从根本上消除乙肝歧视,我们还需要减少封闭,加强社会流动。而具体方式则比如医疗健康常识宣传、法律维权、法律援助、启发式问卷调查等等。其中,政府必须要起到一个积极的、正面的表率作用而不是相反。所以说,治本的实现是和其他治标的措施、策略相辅相成,密切不可分的。
4、乙肝弱势群体的集团化斗争。然而不可否认,当前,社会对乙肝病毒及其携带者的偏见和歧视是客观存在而且比较严重的。以各学校、公私用人单位普遍存在的对新生、新员工的体检为例,乙肝“两对半”(检查是否携带乙肝病毒的关键指标,也有检查“三对半”的)几乎是必检项目——尽管从法理角度分析,这一做法值得商榷,日本曾发生过求职者以公司检查HBV(乙肝病毒)侵犯隐私权为由索赔并胜诉的案例。 在主导人群的误解、偏见的大背景下,单个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声音是非常微弱的。因而消除歧视的策略问题就显得十分重要。故乙肝病毒携带着就很有必要通过集团化斗争的方式解决问题,以一个声音说话,作为一个集体来维权,寻求并促成法律援助,宣传自己的主张,以争取更多人的理解和支持。上文所述的张先著案以及上千人递交违宪审查书的背后,其实就有一个通过相关维权网络论坛组织起来的庞大群体支持着。惟其如此,方能以强大的社会压力迫使用人单位放弃歧视性做法,同时逐渐改变主导人群——另外10多亿人的态度。在美国,魔术师约翰逊身患艾滋病仍能打篮球,在中国,1.2亿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同样能自由、平等的生活。

也许偶的思路有些近乎乌托邦。然而前途曲折,道路光明。美国黑人为争取种族平等进行了几个世纪的斗争。即使聚焦于20世纪下半叶群众斗争风起云涌的年代也充满了艰辛。从布朗案形式上废除“隔离但平等”到此后的十多年间陆续发生的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事件、自由乘客事件、静坐抗议、黑豹党、进军华盛顿、穷人营地乃至大规模的黑人暴乱,国会才相继通过民权法案和选举权法案,为数不多的黑人才得以进入主流社会。女权运动也是如此,妇女们为了争取到和男子一样的平等地位,通过罢课、罢工、新闻揭露、法院诉讼、政治竞选和国会立法等多种手段展开斗争。才取得1972年国会通过平等权利宪法修正案和1973年最高法院判决承认妇女堕胎权的“罗伊判例”这样的阶段性胜利。

参考资料:
1、沈颖、李虎:《乙肝 1.2亿中国人的话题》,载《南方周末》,2001年7月15日。
2、钱再见、高晓霞:《弱势群体社会保护中政府责任的理论求证》,载《社会学》月刊,2003年3月,原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2年6月。
3、以上所举相关事例参考央视新闻频道“新闻调查”栏目(2003年9月8日晚)及央视国际网站<cctv.com>“新闻调查”栏目“乙肝歧视”专题(9月10日)。
4、在2003年的嘉兴市秀城区公务员考试中,应届毕业生周一超通过了初复试,却因 “小三阳”被判为体检不合格,该毕业生愤而行凶杀人,造成秀洲区人事局两干部一死一伤,9月4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周一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周一超当庭撕碎了判决书。此后众多网友——包括为数不少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在互联网上发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签名活动,要求给周一超减刑。
5、从社会学角度看,他们是与普通人一样的健康人。即使从医学标准看,只要肝功能正常,就不能算作乙肝病人。其病毒传播途径仅限于医源性传播、父母婴传播。而且,健康人注射乙肝疫苗,产生病毒抗体后,三到五年内就不可能感染,可以毫无防备地和乙肝病毒携带者生活、工作。甚至通过注射药物和疫苗,使病毒携带者生下健康的后代,保护率也可达到90%。
6、沈颖、李虎:《乙肝 1.2亿中国人的话题》,载《南方周末》,2001年7月15日。
7、沈颖、李虎:《乙肝 1.2亿中国人的话题》,载《南方周末》,2001年7月15日。
8、曾鹏宇:《安徽受理全国首例“乙肝歧视”引发行政诉讼案》,载《北京青年报》,2003年11月14日;王海燕:《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微弱声音》载《南方都市报》,2003年11月26日。
9、[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2页。
10、[美]保罗·布莱斯特等:《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下),陆符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709页。
1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89页。
12、[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七章。
13、郑杭生主编:《现代西方哲学主要流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11页。
14、周永坤:《论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载《中国法学》,1997年1月。
15、参“肝病康复园地”:http://vip.6to23.com/jk300/newpage69.htm,最后访问日期:2004年1月14日。
16、“職員採用試験で肝炎検査は違法 東京地裁”,参雅虎网站:http://headlines.yahoo.co.jp/hl?a=20030621-00000069-mai-soci,访问日期:2003年11月29日。
17、参[美]霍华德·津恩著《美国人民的历史》,许先春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刘绪贻、杨生茂主编《美国通史》(第6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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