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歧视背后的法理分析和社会认识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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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赤脚律师的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八十条 本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键的一点: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以上是排除句子,即末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都可以从事。


据本赤脚律师所知,另外查了一下法律资料库:
全国人大还没有制定法律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国务院也没有制定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关键在于卫生部制定的部门规章了。 后续.后续.后续


兄弟姐妹们, 再发生这种剥夺我们工作权的事情,告他没商量!让他赔偿损失,打官司包赢不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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