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携带者真能依法不受歧视吗



8月30日《大河报》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前日上午表决通过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等10部法律修正案。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从报道中不难感觉到,记者写在写这篇新闻稿件时,相当乐观。但仅仅依据一部大框架的法律“赦免”,就能断言乙肝病毒携带者从此就可以在《传染病防治法》的阳光普照下,进而不再受歧视了吗?至少,笔者不敢如此乐观。

数月前,笔者在求职时,曾听某单位一位主管人事的干部谈起过坚决退回两名被查处携带乙肝病毒的研究生。他强调说,这样的人再优秀也要不得。这位人事干部说,招收乙肝病毒携带者进来,以后生病了,单位就等于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以前不是没有吃过这方面的亏。至于说国家的规定,咱也不会违反的,我们肯定不会以拒绝接受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名义退档,而是随便找个别的不称职理由,不就避免官司之类的麻烦了吗?

如此一来,怎能让我为颁布一部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规而异常兴奋呢。这是因为,纸上的写着的“不得歧视”,和现实生活中的打“擦边球”歧视,毕竟不能划等号。

要让传染病防治法真正发挥作用,需要有一套具体的辅助法规,从而打消用人单位的顾虑。譬如,由国家给予接收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用人单位一定金额的补贴,这笔资金派不上用场归单位所有。只有保护了双方利益的法规,才是完善的,并且才能顺利得到实施。

不歧视,从法律上规定当然重要,只是也不能忽略了其他方面的不歧视保障。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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