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司长刘家林答中国人事报记者问


△目前人事部共收到反馈邮件4577封
△公众普遍认为,公开征求意见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人事部将会同卫生部召集专家讨论会对社会反馈意见进行论证
  7月30日,人事部和卫生部在各自网站上发布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并给予了积极回应,人民网、新华网等各大门户网站的论坛上帖子如云,或充分肯定,或献言建策。8月16日,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司长刘家林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为了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政府理应倾听人民的声音。合理的意见我们都要吸纳
  记者: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目的和意义何在?
  刘家林:公务员是重要的人才资源,公务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到党和国家事业的兴衰成败,关系到人民群众利益的实现。一个合格的公务员,不仅要有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和过硬的业务能力与素质,还要有履行职责必备的身体条件。因此,进行体格检查,制定科学合理的体检标准是必要的。这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
  制定科学的体检标准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以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来衡量我们的一切决策,这样才能牢牢把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才不会失之偏颇。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群众利益无小事。凡是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情,再小也要竭尽全力去办。
  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关系千千万万人的切身利益,政府理应倾听人民的声音。《标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让群众尤其是利益相关者发表意见,表达诉求,有利于畅通政府与公民沟通的渠道,这是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一步,也是实践“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思想的要求。我们把标准放在网上接受公众的审视和建议,主要是考虑到在网上面对的公众范围更广,可以请广大公众都来参与。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到目前为止,人事部收到的反馈情况怎么样?
  刘家林:征求意见的《标准》公布之后,社会各界给予了积极回应,许多人通过来电、来信或发电子邮件的方式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截至8月16日,我们对外公布的邮箱(tijian@mop.gov.cn)共收到反馈邮件4577封,涉及所有标准,尤以涉及乙肝病原携带者的规定为多。
  从目前收集的意见来看,绝大多数人对标准给予了较高评价,认为政府制定统一的体检标准顺应了民意。政府对民意的关注和政策的回应,体现了公共管理的新理念,维护了公共利益的基本价值。《标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让普通公民积极参与,发表意见,为政府与群众能及时广泛地沟通提供了一个公共的时间和空间。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做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对具体的体检项目和标准,公众的总体反应也是好的,如对乙肝、身高、体重等问题,普遍认为标准处理得比较合理。有公众来信指出,新出台的《标准》让人感到非常欣慰,因为它充分地体现了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特别是《标准》不再对人的自然属性(如:身高、体重、外在长相等)进行限制,彰显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一位浙江大学的博士看到公布的新《标准》后非常激动,认为新《标准》赋予了乙肝病原携带者公平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资格,让全中国1.2亿的乙肝病原携带者看到了希望、听到了福音。还有许多人来信,希望将体检标准扩展到其它的部门中,如企事业单位的招聘中。
  记者:有没有不同的声音?
  刘家林:有。一些人对《标准》中乙肝病原携带者的问题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一些特殊行业的公务员,如以后可能接触食品的工商、卫生、质检等部门的特殊岗位,还是应该拒绝乙肝病原携带者。这种状况在《标准》中也有空间,一些特殊职位经批准可以根据本部门及岗位的实际情况,做出适当的调整。
  还有一些人提出,健康者和乙肝病原携带者在一起工作会不舒服,心理上有压力,不利于集体的团结和政府机关人际关系的和谐发展。这其实是对乙肝病原携带者不了解才产生的疑虑。《标准》从今年1月份正式进入讨论,其间经过了许多权威医学专家的研讨论证,目前征求意见的有关体检方面的规定,考虑了千千万万的考生和用人部门共同的权益。这也反映了一个问题,社会上目前对乙肝病原携带者还没有形成正确的认识,这也需要你们媒体予以广泛的不断的宣传,消除一些人不必要的疑虑。
  记者:对于收集到的公众意见,人事部怎么处理?
  刘家林:人事部领导高度重视此次征求意见,部长张柏林对此多次批示,明确要求对有道理的意见,能吸纳的应尽量吸纳,以体现真正的集思广益。目前,人事部公务员司已指定了专人,对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进行整理和研究,对公众提出的每一条建议和意见都进行归纳和分类统计。人事部有关领导每天都亲自阅读来信和有关部门报送的反馈意见材料。8月31日征求意见期截止之后,人事部将会同卫生部召集相关专家开论证会,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逐条论证,合理的意见我们都要吸纳。
《标准》兼顾了各方利益,体现了以人为本。同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专家的意见,体现了医学的新发展
  记者:这次征求意见的《标准》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好评,请您谈谈《标准》制定的背景。
  刘家林:《标准》制定前,许多地方人事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了当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和标准,但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公务员体检标准。随着社会的进步,医学科学的发展,人们对疾病的认识也不断加深。在这个背景下,许多地方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和标准表现出了一定的滞后性,此外,由于各地规定不一致,也影响了考录工作的顺利进行。2003年浙江周一超和安徽张先著案件使人们对公务员的体检标准关注起来,并引起了方方面面的讨论。国务院有关领导高度重视此事,作了专门批示,要求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此后,人事部与卫生部及时沟通,启动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知和标准的制定工作。
  记者:此次制定《标准》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刘家林:《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始终明确以下几点:一是尊重科学,根据医学专家的建议,确定体检项目和标准;二是合格与否的标准定位为身体能否正常履行职责,同时《标准》要体现公务员职业和公务员职位的要求;三是兼顾各方利益,充分考虑用人单位和考生双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以人为本;四是具有可操作性,既要便于医生做出判断和评价,也要在实践中行得通。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标准》制定的过程。
  刘家林:2004年1月9日至10日,人事部、卫生部在安徽省芜湖市召开了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座谈会。国税总局、公安部等用人部门,江西、江苏、浙江、上海、四川、福建、安徽等省市考录主管机关,卫生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联、国务院法制办等工作部门,佑安医院、北京大学等传染病学和流行病学等研究单位的代表参加了座谈会。
  会议达成了三个共识:首先,公务员录用必须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与会代表认为,用人单位要对录用人员的生老病死等负无限责任,用人成本非常高,不能对录用人员的身体情况毫不知情。其次,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必须具有合法性,必须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具有可操作性。再次,录用体检标准应包括三个部分,一是《标准》,二是体检项目,三是体检程序与要求。
  芜湖会后,人事部与卫生部就体检标准的起草工作进行了分工。受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先后两次召开会议,组织了由内科学、外科学、耳鼻咽喉科、眼科学、口腔医学、妇科学、传染病学、公共卫生学、检验医学等专业及专业检验机构的权威专家参加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起草和修订工作。
  2月28-29日,人事部与卫生部共同组织了内科、传染病科等13位医学专家对起草的意见和标准进行了讨论和修改。
  3月11-12日、25-26日,人事部分别在厦门市、西安市召开录用体检标准座谈会,31个省、市、自治区人事部们代表和部分肝病专家对意见和体检标准进行了深入论证。
  4月5日,人事部召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5位法律专家,就公务员录用体检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讨论。法律专家一致认为,公务员录用体检是确保选拔高素质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新录用公务员正常执行公务,维护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途径。针对体检标准,他们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如标准要与职位要求相适应,同时也要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境况。
  4月7日,人事部就意见和标准征求了参加东北地区市县(区)人事局长培训班的25名人事局长的意见。
  5月28日,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将《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发各地各部门征求意见。
  6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卫生厅(局)、63个部委反馈了意见。此次征求意见共收到各地各部门建议或意见199条,其中涉及体检通知的有49条,涉及体检标准的124条,涉及体检表的23条,涉及体检说明的3条。
  7月22日至23日,人事部与卫生部共同召开了论证会,邀请了内科、心血管内科、肝病专科、泌尿科等方面的6位医学专家,对征求意见逐条进行了分析、论证,共吸收了19条合理意见和建议。
  7月30日,人事部、卫生部在各自网站上发布公告,就《标准》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记者:与之前各地、各部门实行的体检标准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的《标准》有何特点?
  刘家林:应该说更科学化、更人性化,也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相比一些地市公务员体检标准中对身高、体重、长相等等的限定,新《标准》对身高、体重、长相等因素,均未作规定。主要考虑,这些因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公务员正常履行职责,政府形象主要是靠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来树立的,因此不宜以外在长相为标准。而对于身体、体重、长相等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如刑侦、缉私等,可以另行规定,但要经录用主管部门批准。
“通用标准”要真正通用,还要相关各方做出相应而持续的努力
  记者:不少网民提出,《标准》既然为“通用标准”,各地、各部门在招考公务员中是否都应遵循这一标准?
  刘家林:通用标准适用于一般职位公务员的录用体检工作,是一个最低标准,各地、各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参照执行。但是,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必须由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另行规定或批准。
  记者:有没有可能出现一些地方在实际操作中抬高体检门槛的现象?
  刘家林:《标准》目前只是一个部门规范,对各地、各部门的体检工作有指导作用。同时,人事部也会对各地公务员招录中的体检工作进行监督,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吸纳了公众意见的《标准》在正式颁布实施以后,“通用标准”要真正通用,还要相关各方做出相应而持续的努力。(贺汲泉 朱亚勤)

摘自:中国人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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