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稿:中国违宪审查机构艰难出世



  6月18日,全国人大法规审查备案室已经成立的消息,激起了人们对中国违宪审查的极大关注,赞誉之声不绝于耳。然而,相关专家在表示肯定的同时也指出,这一部门还是不能完全承担起违宪审查的重任,中国的违宪审查之路依然漫长。
  这一切表明,我们仍然需要等待,并在等待中怀有希望。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违宪审查也是一种自我纠错机能,在这个过程中,那些违反宪法、侵犯人民利益的行为怎样在过渡时予以纠正,这可能是更为紧迫的问题。

  违宪审查机构艰难出世

  国际先驱导报记者时捷报道 6月19日,北京师范大学大三学生张欢照例打开电脑上网浏览新闻,“中国首次启动违宪审查机制”的标题映入眼帘。当看到“专家认为,该机构的成立是我国启动违宪审查机制的一个信号,表达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对违宪违法的审查进入操作层面”这句话时,张欢紧张地调出了电脑里的另外一份文件:“违宪审查书(乙肝患者权益保护)”。一年前,张欢在一个乙肝患者的论坛上看到这份建议书,他毫不犹豫地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和身份证号。

  “我自己是小三阳患者,从理论上来说不会通过日常生活途径传染人,对学习工作也没有什么不良影响。但是一直听说很多地方不接受像我这样的人,无论是升学还是找工作,别人都会找出各种各样的理由来拒绝你。上了大学以后,我就总想,尽管我成绩不错,但是工作被拒的可能性小还是考研究生被拒的可能性小呢?我的前途居然要靠这种东西来决定,心里常常挺难受的。”

  2003年11月20日,由包括张欢在内的1611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签名的“要求对全国31省区市公务员录用限制乙肝携带者规定进行违宪审查和加强乙肝携带者立法保护的建议书”寄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其中,张欢自己最关注的建议是“在入学、招聘时禁止进行乙肝两对半检查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只检查肝功能,保护公民隐私权。”

  “但是,我们的建议后来好像就没有音讯了。”现在的张欢非常沮丧:“已经过去了大半年,再过几个月我就要开始考研和找工作了。我有时候想,中国肯定会进步,但是我们这一代也许注定是牺牲品。”

  程序正确还是结果正确

  也许只是一种巧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5月份已经成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但新闻传出是在6月18日。几乎是去年的同一时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宣布自8月1日起,新办法正式施行,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当时,曾以普通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建议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三博士”之一许志永即表示“心情复杂”。

  “如果国务院废止了收容遣送办法,我们提请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的对象也就不存在了。”许志永说,这样的话,他们上书要求违宪审查的法律程序也将自然终止。“我们上书的更重要目的是程序方面的,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运用宪法赋予的权力,审查并废止国务院颁布的这个《收容遣送办法》,从而在这个审查过程中确立一个违宪审查程序。当以后再发现违宪的法律法规时,依照该程序予以修订或废止。而这样的一个程序对于我国法制的统一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这一程序的中止却符合熟悉中国国情和处理程序的人的预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官员牛龙云在此前就分析指出,尽管“孙志刚案”和“三博士上书”闹得沸沸扬扬,但最可能的结果是:“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审查后,若认为《收容遣送办法》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即可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由国务院自行决定撤销或修改。《收容遣送办法》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然后被撤销的可能性不大。”

  点滴进步得来不易

  尽管“感到遗憾”,但是许志永们却让中国老百姓第一次关注到“违宪审查”这个词语,他们的实际行动让很多中国人第一次知道,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已经规定了普通公民也可以对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同时规定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与宪法抵触的法规。没过多久,2003年7月16日,杭州百余公民建议人大常委会对建设部和杭州市的拆迁条例作违宪审查;8月18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居民盛其芳、马继云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和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一份“请求立即废止《黑龙江省信访收容遣送工作规定》的建议书”;9月,广东省朱征夫等6名省政协委员联名发起提案,建议广东省先行废除劳动教养制度;11月20日,千余名乙肝患者联名上书……

  浙江大学副校长胡建淼观察到,这些案例中,除了收容制度因为“孙志刚案”的广泛影响而得到了政府的处理反馈外,别的建议案直接成为“悬案”。这些要求递交后“石沉大海、杳无音信”。按照《立法法》规定,法规违宪审查建议提出后,接受建议的机关必须进行研究,研究后,再决定有无必要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但实践中,有关机关不再和建议人联系,让人无法知道自己的建议是否被有关机关采纳了,是否被它们研究过了。

  牛龙云认为,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问题在于:一是还不完善,比如没有规定审查的期限和审查后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二是在实践中,本来非常重要的事后审查权未被真正行使过。胡建淼则提议,首先应该规定对违宪审查建议的回复机制,让公民知道自己建议的处理情况。如果更进一步,可以把建议权发展为诉权,宪法诉讼制度可以保证违宪审查制度的启动。但是,“这涉及宪政体制的方方面面,这需要长期的改革积累才能完成”

  虽然法规审查备案室的出现让张欢这样的普通公民又看到一丝希望,但目前法规审查备案室透露的两个案例——《河南种子条例》与湖南嘉禾拆迁事件政府强制拆迁通知都属地方性法规。“该机构的地位决定了它将更多地关注地方性法规违反宪法,而不是法律违反宪法的问题。”任进教授向《国际先驱导报》指出。

  任进据此认为:“法规审查备案室的建立只是违宪审查制度化的点滴进步,它甚至算不上一个开端。”但中国媒体和民众仍然为此感到兴奋,也许只是因为这点滴进步也得之不易。

设法规审查备案室只是过渡 一个记者眼中的维宪故事 全球三种违宪审查模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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