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美报》:乙肝—被歧视的理由
作者:黄枫 雒永军/文
2004年1月30日,西安某高校一名硕士研究生在宿舍楼跳楼,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据称该生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因不堪疾病带来的巨大压力而走此绝路。
据了解,死者是湖北省仙桃市人,为该校2004届研究生,毕业在即。1月30日,他从家中返校后在宿舍睡了一觉。这名学生住在西15号宿舍一层,当日下午5时许,他来到宿舍5层楼的水房,把自己的手表和手机放下,并在一张纸上写上家里的电话号码,然后从窗户跳下。
死者的一名同学说,死者生前心理压力很大,他赶到学校来可能是为了和同学们见最后一面。
10个中国人中就有一个人携带乙肝病毒,中国目前有1.2亿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2000万人是慢性乙肝患者,这就是卫生部发布的我国目前乙肝流行的现状。
根据卫生部发布的有关数据,在我国每100个人中只有1人了解乙肝知识,大部分人因无知而畏惧,进而产生歧视。这种情况并不少见。然而,当占到全国人口近十分之一的民众受到从求学到就业等方面的歧视,使我们不得不把对乙肝的看待由单纯的“疾病”调整为“已经存在并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它对于整个社会均衡的影响将是广泛的、长期的,虽然同样由于它造成影响的长期与广泛,而使公众容易对之习以为常或麻木不仁。
现实
乙肝病人正遭遇各种歧视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不少乙肝病患者发出这样的感慨,一个人被歧视的后果是什么?就是你在怎么努力都没有用。因为你的某一种身份(血缘、身高、疾病、籍贯)可能是与生俱来的,与你的意志和个人奋斗无关。歧视的意思就是等于否定一个人的意志和个人奋斗,因此,歧视本质上是一种令受歧视者绝望的力量。
在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传染科的专家门诊,记者与这里的几位乙肝病人进行短暂的交流,发现他们绝大多数都有痛苦的患病经历,生活在这个社会中或多或少的遭受着来自各方面的歧视。他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不会忘记加上同一个要求——“保密”。他们中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社会的压力。
李欣原是一家广告公司的文员,就在一年前在公司组织的体检中查出了身患乙肝病。这次检查成了她命运的转折点。虽然,经过苦苦哀求老板让她最终留在了公司,但是,周围同事们见到她露出惊恐的表情和对她的孤立及歧视,让她不得不决定离开工作单位。“我不明白为何我不能像正常人那样生活?”李欣对记者说,“我真的害怕自己会承受不住,而干出什么傻事!”
肖阳在这些乙肝病毒携带者中应该是幸运的,他的病情至今还没有人知道,他一直瞒着单位的人。肖阳为自己的“作弊”感到难受:“我是诚实的人,我不想做任何非诚实的事情,但是我怕失去工作。一个人如果失去了工作的权利,他的生存权利就几乎被剥夺了,我不知道为了生存还要不诚实多久……”
“乙肝患者在学业、就业方面失去的不仅仅是一次机会,很可能是使人改变一生的方向和道路,失去对生活、对社会的信念,失去对生活可能争取公平和理想的希望。”西安市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张永春如是说。
问题
社会公众谈“肝”色变
“我们痛恨‘乙肝歧视’的同时,也有必要反思是什么促成了全社会的‘乙肝歧视’现象的存在?”西北大学法学院的巩教授说。
除了受医疗技术水平制约,乙肝尚未完全被攻克之外,媒体不恰当宣传是造成社会公众谈“肝”色变、“乙肝歧视”根深蒂固的祸首。
打开广播电视,让人最为头痛的是医疗广告铺天盖地,其中尤以治疗乙肝的医疗广告最多,一些名不见经传的小医疗机构,一方面以为“秘方”、“验方”或“特殊疗法”漫无边际地宣传治疗乙肝的效果;另一方面,为了“逼迫”患者尽快就医又片面夸大乙肝的危害,部分着重地宣扬它的传染性,恶性渲染它对社会其他成员的潜在危害。
巩教授说,整个社会对乙肝的歧视是长期形成的,但广播电视的不当宣传从中起着不良作用。给乙肝病毒携带者创造平等的社会环境,应当消除一切可能误导人们的不当宣传。
“绝大多数乙肝患者心情很压抑,看病时总是偷偷摸摸的,有的怕单位知道丢了工作,有的怕被恋人抛弃,有的怕失去学业,种种担心甚至让一些人患上了抑郁症。”西安交大附属医院传染科的张树林教授认为,“给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婚姻上制造障碍的惟一理由就是怕他们传染。实际上,乙肝作为一种传染病,主要是一种血液传染病,日常的接触不可能被感染。”然而,正是社会上对乙肝知识的相对缺乏造成了普遍的歧视和不公平。这种不公平,不仅仅体现在就业、工作权利的被限制和被剥夺上,而且也体现在心理的被挫伤上。而这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伤害有时往往更为长久。
观点
“乙肝歧视”
呼唤《宪法》司法化
“乙肝歧视”实质上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歧视,多数人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存在会使整个单位或其他群体面临乙肝病毒的威胁,会造成传染,影响整体人身安全。必须指出,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歧视不仅仅是社会舆论上的,更为严重的是以“维护公共利益”面目出现的规定或制度。也就是说大多数人不顾真实情况,故意放大“乙肝”病毒的不良后果,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制定只有利于自己的规定,对少数人不可剥夺的权利置之不理。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2款“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放宽限制”是过于模糊的弹性规定,这种弹性规定本来是为了对于特殊情况作特殊处理,可是这种目标往往无法达到,而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是被人利用,造成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歧视。这种做法的危害性我们一直没有认识到。
模糊的弹性规定在《宪法》的框架下必须被宣告无效。有着弹性的上位法规定到了部门或地方具体规定处就往往离《宪法》太远,对《宪法》“阳奉阴违”。不管下位法有如何特殊情况,也不应该实质上到了《宪法》不能容忍的地步。《宪法》的底线是不容跨越的。
与大多数人相对比而言,少数人常是以个体面目出现的,他们一直对自身权益没有充分的认识,也没有足够的手段可以对抗多数人的歧视,因此他们本身很难改变“恶法”。所以《宪法》诉讼是大势所趋。据《新京报》
政府部门
应摒弃“乙肝歧视”
在现实中,公民个人因为出于对乙肝、艾滋病等传染病的不了解或过度恐惧等原因,而作出一些过度预防反应是可以理解的。而政府具有个人所无法比拟的技术、资金、信息、人才等资源,政府能够也必须科学、理性地面对这些传染病患者。政府应该尽力去了解这些疾病的发病原因、传染途径、治疗方法等,并在公众缺乏了解的情况下,承担起向公众答疑解惑的责任,消除公众对这类特殊传染病的误解,让公众能够科学、理性地对待患者,在保障公众安全的同时,也保障患者应当享有的权益。
在现代社会中,政府信用是其他社会信用的基础。政府对传染病患者的任何歧视或消除歧视的做法往往都会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示范效应。前不久,AIDS和SARS国际研讨会上,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当众拥抱中国艾滋病患者宋鹏飞,当时所有与会者都从座位上站了起来,掌声经久不息。许多人对艾滋病的误解和恐惧也因此得到化解。
社会应摒弃歧视,而政府更应该带头摒弃歧视,并通过自己的以身作则,消除公众因为无知、偏见等因素而造成的“乙肝歧视”、“艾滋歧视”。据《南方周末》
新闻背景
浙江
乙肝患者杀人案
2003年1月,大学毕业生周一超参加了浙江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公务员招录考试。周一超在顺利通过笔试、面试后,于4月1日参加了体检。4月3日,周一超因没有收到体检合格通知书,遂对录用工作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当天下午3时许,周一超来到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负责招录工作的办公室,经询问并查看化验单后,得知自己是因小三阳体检不合格。周一超于是迁怒于相关工作人员,用刀行凶,造成一死一伤。
全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安徽芜湖青年张先著于2003年6月30日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的是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人员,笔试和面试的成绩在近百名竞争者中排名第一位,然而在随后的体检中却被检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9月25日,芜湖人事局正式宣布:张先著因体检不合格不被录取。11月10日,张先著正式向芜湖市人事局所在的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此案在经报道后引起媒体和公众热烈讨论,因为这是我国公民首次运用行政诉讼的法律手段维护乙肝患者的权益,因此被称为全国“乙肝歧视”第一案。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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