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周刊》回顾一:新民权运动和有声的公民

  □文 秋风(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研究员)

  未来的历史学家书写2003年的历史,如果说有什么必须写上一笔的话,那一定会包括过去一年中所发生的一连串公民维护个人权利的事件,在这些事件中,以一种悲剧的方式“中国人的权利”逐渐地从纸面凸现出来,并在制度层面产生了震动。

  人身、财产、参与治理

  最引人注目的依然是维护人身自由权利的事件,包括生命权、自由迁徙权、隐私权等。

  案例一: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报》发出了一篇似乎并不算重大的报道:《大学毕业生因无暂住证被收容并遭毒打致死》。然而,事实证明,它是2003年最具轰动性的新闻之一。

  知识分子也行动起来。政治、法律学术界和律师界组织了多次学术活动,对孙案及其背后的制度因素进行反思。五位学者——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在网络上发表声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贺卫方、姜明安、杜钢建、季卫东等四位法学教授又就孙志刚案致函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议向全国媒体公布此案调查的详细过程与调查中所获取的所有重要证据,而不仅仅是结论,并建议高检采取其他法律技术手段,保障案件得到公正处理。俞江、腾彪、许志永三位法学博士则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

  6月5日,广州市中级法院、白云区、天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致孙志刚死亡的被告人。6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案例二:成都3岁女孩李思怡被饿死,一个悲惨的故事唤起一场公共事件。2003年6月4日,李思怡的母亲因吸毒被当地警察部门抓走,由于“警察的不作为”,李思怡活活饿死在自己家中,一直到17天之后,邻居才发现孩子的尸体。

  四川媒体记者在采访这起事件后,却在报社压力下未能发出稿件,但这篇名为《成都市青白江区发生一起令人震惊的惨剧》的报道却从网络发出,并立即引起关注。从9月到10月份,在网上有300多名网友自愿禁食一天,体验小思怡饥饿的感觉,以此表示纪念一群成人的纪念,希望唤起社会关注此案。

  10月30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原金堂县民警王新、黄小兵被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

  公民们也积极地维护个人财产权,尤其是土地的权利和房屋的权利。

  在政府的主导下,中国各地的城市正在旧貌换新颜,而在这个过程中,城市的土地、房屋的财产权经历着一场史无前例的大转移,普通平民被金钱和权力无情地驱出市中心。大多数民众接受了这个事实,但也不乏坚定捍卫自己合法权利者。由于土地的征用本身就是政府行为,因而,在有关土地、房屋的纠纷中,政府既是当事人,又是裁判。政府甚至可以动用执法机关来强制拆迁,所谓野蛮拆迁,大多数是政府作为。面对此情,一些绝望的公民,只能以极端的行为——自焚——来主张他们的财产权。他们的死亡似乎也许并非完全无益。2003年秋天,政府部门似乎终于注意到了野蛮拆迁问题。然而,此刻,城市的拆迁历程其实已经接近完成了。

  普通公民也开始通过个体的努力,将写在纸面上的政治权利转化成真实的权利。

  似乎是从南国开始,继姚立法首次以独立候选人身份竞选人大代表成功后,在2003年5月份的深圳市各区人大代表选举中,涌现出一大批体制外的候选人。到了年底,北京的若干公民——人民大学“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中心的研究员舒可心、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的硕士生殷俊,中国政法大学的学生明亮以及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的另外4名学生,纷纷以独立候选人的身份参与此次区县人大代表换届竞选。刚在孙大午案件中担任完辩护人的许志永博士,也宣布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加海淀区人大代表选举。

  在政治权力中,还有一种权利:自我治理的权利。随着城市居住形态的变化,而逐渐浮现出来。城市正在不断地向外延伸,而传统的以机关大院、街道集中居住为框架的自上而下的居民管理模式,由于其僵硬性,而无法相应扩展,从而在新的成片商业住宅区中,出现了治理的空白。政府只能借助物业公司来实行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则保留对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的登记、认可、管理权力。然而,大量具备某种背景的物业管理公司并不具备服务居民的心态,已经具有权利知识的居民决心实现自治,而网络为他们提供了交流、组织的方便工具。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斗争、政府认可的业主委员会与居民自行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正在围绕小区的治理权,进行着一场又一场争夺。

  社会性权利,比如不被歧视的权利,也被提了出来。10月份,安徽芜湖的张杰在公务员考试合格后,因“乙肝小三阳”被取消考核资格。28日,安徽省人事厅决定“不予受理”张杰的行政复议申请。四川大学宪法学教授周伟,通过旨在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的“肝胆相照网”联系到张杰,决定免费为他担任行政诉讼代理人,挑战公务员体检标准对乙肝人群的歧视。此前,周伟教授已经发起过“身高歧视案”、“价格歧视案”等类似的维护公民宪法平等权利的诉讼。“肝胆相照网”和“战胜乙肝网”等民间网站也成为乙肝人群的维权基地,它们也发起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违宪审查书”,要求对公务员录用和体检制度进行违宪审查。

  自发性、

  个案性与平民性

  我们上面所提及和没有提及的大量类似事件,完全是自发地、分散的,在个案层面上进行的,但是在其中,我们依然隐约能够看到某种关联,因此,我们将这些事件概括为“新民权运动”。

  新民权运动体现的是在法治初步建立而又不完善的时代,遭到不公正对待的个别民众,在媒体、网络、公共知识分子的参与下,透过与司法、政治部门的互动,维护个人最基本的权利的一种努力,这些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参政权、平等对待权等等。通过个体的维权活动,最普通的公民正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者将书写在法律中的纸面上的权利予以确认,变成实际可以行使、并可以获得救济的权利。

  所谓新民权运动,新就新在其自发性、个案性和平民性上。

  近代以来的历史上,中国人争取权利的努力,大部分是以知识分子为主体进行的,因而具有某种强烈的意识形态性质。而知识分子的职业性质决定了他们的诉求是在意识形态的指引下而提出的,这些诉求是整全的,也就是说,要求对政治、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彻底的变革。这些运动的参与者都是社会中的精英,尤其是知识分子和开明商人。这样的运动具有鲜明的政治性。与此不同,新民权运动中的主角,都是最为卑微的民众。他们最基本的权利遭到最不义的侵害,于是,他们作为当事人向社会发出诉求。他们只是关注自己权益的普通公民,而不是观念性人物。因而,在新民权运动中,很难找到意识形态的宏大话语。个案之间是没有必然联系的,这些当事人提出的诉求也很基本的:在法律框架内解决自己的冤屈。

  据此,我们可以说,法治主义也许是新民权运动的又一“新”意所在。法治主义即是指公民所捍卫的自己的权益本身是合法的,而其程序也是合法的。在2003年发生的众多维权事件中,当事人认为遭到损害、侵犯和践踏的,乃是已被现行法律明文授予公民的权利。在当事人和舆论的努力下,问题大多进入了司法程序及其他合法的程序,透过体制内的博弈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解决。被包容在新民权运动中的活动,基本上都是一些司法性事件。

  人民遵守法也创造法

  这场新民权运动正悄悄地塑造着我们社会的法治精神,并成为推动司法制度完善的新动力。

  法治当然需要法律,然而,法治所需要的首先是合乎法治原则的法律,也即保障人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的法律;法治更需要法律之切实执行,需要司法体系能对人民遭受的冤屈提供救济。

  但是,中国在晚清罔顾中华法系的精神,错误地选择了大陆法体系,50年代推行苏联式法律制度,更令司法部门完全沦为政府单方面的方便治理工具。1980年代后的立法中,尽管陆续写入了几乎所有可以设想得到的公民权利,但司法体系却并没有对权利受到侵害者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于是,这些权利在现实中往往成为一纸空文,人民的权利仍在沉睡中。

  在新民权运动中,理性的知识分子和法律家推动法律“活”了起来。他们依凭对于自然的正义的信仰,援引优良政体所体现出的宪政原则,对现有法律进行解释,并把这种解释传达给整个社会,包括司法机构。同时,他们也对如何补救现有法律体系,提供了设计方案。在围绕着维权个案所进行的学术讨论和公共辩论中,正义之法的观念,透过个案,影响着立法和司法部门,扩展着现有法律保护公民权利的边界。

  它意味着,在新民权运动中,本来仅仅作为被治者的人民,自下而上地参与了立法和释法,并通过与司法、政治部门的互动,使法律的执行向着救济受害者、更完善地保护人民权利的方向缓慢演进。

  当然,由于受现有司法制度和司法精神的制约,个案的意义受到限制,不大可能像实行判例法国家那样,法官对个案的判决,可以具有普遍的效力,从而个别的维权努力可以自动地具有立法的效果。但我们可以说,在新民权运动中,每一个自发性个案的“非意图后果”或“溢出效应”,依然推动着法律规则本身发生变革:借助于政治部门的干预,法律体系被渐进地改良了,比如《收容遣送条例》的被废除。法律正在逐渐地改变其单方面治理人民的性质,而具有了约束国家权力的性质。而在观念层面上,通过知识分子的努力,当事人权利被主张、确认的过程,具有了某种普遍的意义,权利意识更深刻地烙印在民众心中,而法治精神也被注入到法律的执行过程中。

  从2002年冬天掀起的宪法讨论则与新民权运动遥相呼应。建立一种保障公民权利、约束政府以立法侵犯公民权利、维护宪法尊严的制度的呼声,随着新民权运动,有力地浮出水面。在孙志刚案中、在乙肝维权案中,学者们都提出了违宪审查问题。

  新型政治浮出水面

  由于这些事件涉及的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因而涉及每个人,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因而也具有普遍的政治意义,而正是在这些具有政治内涵的司法活动中,一种自下而上发生、上下互动的新型政治形态正在初步形成。

  所有的政治都有观念为基础。经过20多年来、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中期自由主义思想的传播,个人权利的观念正在从学界向一般受教育者及普通民众中渗透。人们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本能,与这种观念结合,获得了一种前所未有的力量。权利意识给予个人以维护自己权利的勇气和智慧。

  知识分子当然注意到了普通民众的这种个别努力。知识分子在经历了1990年代初的失语和90年代后期对于权利观念的常识性传播之后,一方面致力于理论的深化,另一方面则开始进入更为形而下的层面,透过对个案的关注和参与,渐进地寻求落实权利的现实途径。

  正是知识分子的参与,赋予个别事件以某种普遍的意义,从而使零散的事件成为一场社会运动。知识分子也将个别事件的解决与制度层面的改革联系起来,比如,由孙志刚案件提出对法规的合宪性审查,由对农民工的歧视,提出重新设计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统一市场等方面的权责划分,等等。

  这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律师及法学家。有人曾说,90年代是经济学家的时代,而21世纪的第一个10年,将是法学家的时代。的确,尽管经济改革仍有待于攻坚,但它已经不再是民众和知识分子主要的关注点了。渐进式改革似乎已经进入另一阶段,人民已经不再满足于物质福利,转而要求自己的权利获得保障。新民权运动应运而生,法律家则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让我们记住这些律师的名字:张思之,许志永,李健强,等等。

  一方面,他们积极地充当当事人的法律顾问和代理人,并因此而冒着一定的职业和政治风险。另一方面,他们也积极参与公共辩论,向公众解释个案所折射背后的司法问题和制度问题。比如,在孙志刚案和SARS期间,律师萧瀚在国内最大的学术网站“中评网”撰写每日评论,连缀不断,引起网民的巨大反响。还有许志永律师为孙大午案所撰写的辩护词,已经不仅仅是一件法律文书,而具有更广泛的意义。这些律师既掌握着如何主张权利的专业知识,又经由法律训练而具有理性的妥协精神,从而确保了新民权运动不致逸出法治的框架。

  日益成熟的传统媒体,尤其是报刊,与新兴的互联网之间的竞争、渗透、互动,则为个人维护权利、为知识分子表达意见搭建起了一块公共空间。尤其是互联网,在新民权运动中发挥了某种枢纽性作用。不少案件是由互联网率先披露出来的,网民们成为最具有公共精神的公民,知识分子们则首先在互联网上表达他们对于各种社会事件的意见。

  网络也发挥了社会自我组织的功能。一位家住东北的普通公民李健所创办的“公民维权网”,持之以恒地关注湖南教师黄静被害案,并在网上成功地为黄静的家属公开募集到所需律师费用。

  传统媒体的编辑记者则从互联网中寻找灵感,并将网上的权利主张改装进传统媒体中。传统正在发生悄悄的变化:时政评论正在得到媒体投资者和总编辑们的重视。

  另一方面,面对当事人的合法诉求,面对公众的舆论,司法、行政和政治部门在一些个案中做出了正面回应。一个令人鼓舞的迹象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条款,被写入2003年12月12日公布的宪法修正案建议中。

  总之,在新民权运动中,我们看到了多个层面上复杂、交叉的互动关系,并以互动网络改变着中国的政治生态,并初步形成了一种新型政治,这种政治试图更加理性地在权利与权力之间寻求一种妥协。

  这种政治是一种公开的政治。传统的政治仅仅是当权者的政治,因而注定了是少数人的政治,而且主要是有关政治权力的游戏,因而总是具有某种密谋的性质。而新民权运动所生成的,则是一种初具规模的公开的政治:一切都是在公共论坛上进行的,民众是政治博弈的裁判者。

  这种政治也是一种上下交融的政治。传统的政治所涉及的仅仅是控制资源的权力的分配和再分配,因而,它基本上是由上面主导、自上而下地进行的,即使民众参与,也经常是被动的,扮演的只是龙套的角色。而新民权政治,最先的参与者是普通民众,是普通网民和新闻记者。正是他们自发的活动,造成一个又一个公共事件,然后通过舆论扩展开来,引起高层关注,并借助于司法或政治体系推动制度层面上的渐进变革。

  这种政治是一种理性的政治。当事人只是在法治的框架内主张自己的权利,他们并没有神化自己的这种权利,也没有提出意识形态化的要求。知识分子和媒体只是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这些当事人,对其权利给予知识上的论证,并给予他们法律技术上的辅导。他们知道底线何在。在这里,发挥影响力是“道理”,理性的讨论构成政治的主要内容。

  新民权运动正在教人们习得一种进行文明的政治游戏的技艺。英国人民正是靠着这种几乎是天赐的政治技艺,发现、确认和维护了“英国人的自由”。那么,新民权运动中人们所习得的政治技艺,能够发现、确认“中国人的权利”,并发展出一套有效的救济和维护体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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