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有多少极端的反歧视行为还会重来



  网友:康劲

  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讲,有歧视就必然会有反歧视,有反歧视也必然会有被极端利用的反歧视报复行为。如果某种歧视行为已经蔓延为社会公众的普遍意识,而又得不到法律的约束和控制,并成为我们管理社会的规则,那么,针对社会的反歧视报复行为,就会被极端利用,甚至于大规模的表现出来。近日多家媒体相继报道的杭州市警方破获的“艾滋病扒窃团伙案”,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

  媒体在报道中称,杭州警方在破获的一个扒手团伙中,竟然有12人被查明携带艾滋病毒,同时,在过去的6年间,杭州警方抓获的扒手中累计查出了100多个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他们中84.8%的人是青壮年,年龄最小的才12岁。其中有些扒手竟是自愿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他们用注射器把艾滋病同乡的血抽出来,注射进自己的身体内,让自己成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据当地警方介绍,这些人在被抓时也很少反抗,因为他们知道抓了之后还得被放掉。按照有关规定,艾滋病等恶性传染病人不能进入拘留所、劳教所和监狱,避免群体传染。所以,这些患者即使被判有罪,也只能保外就医。早在1997年,杭州警方首次摧毁了一个外省在杭的特大吸贩毒盗窃团伙,抓获涉案人员中有18人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警方为此专门包了一节火车遣送他们回乡。然而,负责遣送的警察还未回到杭州,几个被遣送者已在杭城露面,不到一个星期,这18个人又陆续回到杭州……

  这起事件从表面上看,是缘于法律的真空。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有关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其中第一条就是“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人”;《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第二十条也规定: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而应当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看守所不收、劳改场所不收、监狱不收,又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警察无法处置身患艾滋病的犯罪嫌疑人,所以只好放掉。

  但问题是,这种法律上的真空又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当我们的社会舆论在极力倡导对患有某些急性传染病的人员应当消除歧视心理的时候,其实,针对这些人的歧视就已经发展到非常严重的程度了。而且,这种歧视已经或多或少的反映到我们的法律制度上,以及管理社会的各种规则中,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加重了歧视心理的蔓延与扩散,助长了极端的反歧视行为。像类似于“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人”这样不收监的规定,其本身的歧视性和荒谬处就在于,连司法部门都要规避自己的惩治义务,那么,对于类似的针对社会的极端报复行为,是不是都可以采取“放掉”的办法?是不是因为有了某种疾病就被赋予了免责的特权?

  解决的办法是,中国必须要有一部基于人权平等思想的反歧视法,并最终协调各方建立一套完善的反歧视社会机制。目前,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反歧视法,2000年欧盟甚至还出台了一部适应于十几个成员国的统一的反歧视法案。设立反歧视法规的意义就在于,要消除民族、疾病、就业、家庭等等歧视行为以维护宪法的权威,使所有公民都可以享有真正的平等权利与福利,并承担共同的责任义务。对于因为疾病、性别、健康等原因而成为弱势群体的人来说,当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时候,他们不应战战兢兢地忍辱负重,而是应该理直气壮地敢于站出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

  仅在近期,我们就接连面对了许多起涉及疾病(健康)歧视的新闻事件,“乙肝诉讼案”尚未开庭就有1000名乙肝患者提起维宪权的起诉,北京的非典康复者承受着社会冷漠的报道也见著报端,现在,杭州又惊现“艾滋病扒窃团伙案”,这都表明,要有一部反歧视(包括反疾病歧视)的法律,来消除社会的各种不公正现象。人类社会自诞生起,就时刻在遭受着各种急性传染病的威胁,比如说,流行了上千年的麻风病之类。过去,对待麻风病人的办法是,将麻风病人驱赶到荒郊野外去,让他们远离人类社会,以避免更多的人员受到传染。但是,到了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的民主意识也必然大大提高,在这个时候,再将任何一个患有急性传染病的人员驱逐或者隔离出人类社会,都是不人道的,也是不现实的。他们也同样享有宪法赋予公民的一切权利,在生存权、就业权、婚姻权等等一切方面和其他人都应该是平等的,同时,也应该和所有正常人一样受到法律的约束、限制,承担相宜的责任义务。我们不应该让任何一个人成为特殊公民,被圈在公共管理之外。

  要建设一个文明的现代化中国,就应该尽快设立反歧视法规,这是时代发展对我们的必然要求。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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