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案例讨论:对于乙肝人员如何处理


本案例提供:杨 诺

小王是一家橡胶制品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 在本月一开始便遇上了这样的问题:公司在3月底进行年度身体健康检查时, 查出公司有二名职工患有乙肝(小三阳), 公司担心传染,便根据劳动法规相关规定给予了二人各六个月的医疗期, 并每月照常发放他们的基本工资, 到本月初医疗期满后, 公司仍担心乙肝会在公司内传染,便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劳动法规相关规定给了二个人经济补偿金。

但二人领完经济补偿金后,却认为公司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是歧视行为, 要求恢复原来的劳动合同,否则将上诉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问: 如果您是人力资源经理小王,您该怎么处理此事?

· ll 于 2003-11-20 16:13:06
乙肝小三阳属于乙肝病毒健康携带者,并不是病人,而且乙肝病毒活动性很弱,虽然说是有传染性,但是几乎没有人被传染。公司不是食品和医药行业,大可不必如此紧张,只要在员工就餐方面及平常的饭堂消毒方面进行细致一点的工作即可。小三阳很难治好的,这样是不是这两名员工就找不到工作了。(以上条件必须是员工的谷转氨酶正常的条件下)

· shuozhen 于 2003-11-20 15:59:49
可以要求二个人定期检查,如确还有传染,可以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法中色 于 2003-11-20 14:02:49
您们好!
我有一本人的劳动争议案子想在网上公布,但内容很多,不知道如何发布,我的电话:13714310321
本人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 twp797234 于 2003-11-19 17:09:39
放弃仲裁的想法,因为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

· Grace 于 2003-11-19 16:01:22
员工医疗期满后应到公司指定医院体检并应出示有效医生证明是否适合回到原工作岗位。
如病情未完全恢复,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医生证明可以返回工作岗位,公司必须接受。
如公司实在担心,可在员工合同期满后自然中止。(提前1月通知)

· LIMIT 于 2003-11-19 14:09:17
公司应亲自带他们到正规的可信赖的医院检查,如一切正常,公司就没必要作出这样的决定;如真的是带传染性的小三阳,公司可以对他们在用餐及生活上进行一定的隔离,公司是无权解雇他们的。

· 黄讯 于 2003-11-19 14:02:32
我将把有关法规告诉他们,否则进行仲裁

· 孙辉 于 2003-11-19 12:40:22
我想工作环境和同志们接触少,个人主观注意,医院复检查结果很重要,鉴于你的情况,我看能胜诉

· 雄正 于 2003-11-18 17:12:20
小王处理此事是否存在歧视行为应该具体分析,如果这两名职工医疗期满后,乙肝已完全治愈,不存在传染的可能性且这两名职工有医院认定治愈不存在传染的可能且他们均能胜任工作时,小王便不可按《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其解除合同。如果这两名职工医疗期满,仍未治愈且无法从事原来的工作或者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时,小王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金。

· 飞雪迎春 于 2003-11-18 14:34:48
我们公司今年也给员工检查了身体,也发现员工中有乙肝(小三阳、大三阳)员工;但我们的人力资源部经理是学医出生,所以将携带乙肝病毒的员工名单仅告知总经理,并且与总经理说:这些员工对于我们这个行业,并不需辞退他们,但为免其他员工恐慌,以及不给乙肝携带者带来心里压力,更安心地工作。这些人员名单保密。
这就是我们公司处理乙肝事件。当然对于一名给老板煮饭的阿姨我们采取了劝退。顺便提一下,我们公司是补助餐费的,公司没有统一开餐。

· 姬玉紅 于 2003-11-18 12:59:13
解除勞動合同,但如何補償呢

· 罗生 于 2003-11-18 11:06:58
根据目前的相关法规,只要提前1个月通知了员工并作了相关补偿,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 孟凡海 于 2003-11-18 8:36:30
1、不是在饮食、医疗、食品加工等可能对其他人员造成影响岗位的,应该按正常职工一样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2、如果在饮食、医疗、食品加工等岗位的,则应协商调离原岗位,重新安排工作;
3、本人不接受调整岗位的,企业可以按劳动法有关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

· 瞎子 于 2003-11-17 12:15:20
这事应该往下面踢皮球。
首先“公司担心传染”是不正确的,公司是不会染上乙肝的,应该是“(其他)职员担心传染”,让职员私下暗示他俩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无果则要求他俩开具医院“不传染的”证明,自己向其他人解释。
此事件公司已经是仁义尽至,血本无归,再赔偿经济补偿金太不理性。

· 小高 于 2003-11-17 11:41:31
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所以说该公司处理不当。

· 梅秀萍 于 2003-11-16 14:26:00
已肝是通过血液和唾液传染的,小王是人力资源经理,一般的接触不
会传染。所以如果我是他,我会积极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公司的作法
是对已肝病人的歧视。在不会引发传染的岗位上,已肝病人应该受到平等待遇。我希望每个已肝病人都生活得快乐!

· 桂芝萍 于 2003-11-15 9:19:24
按医学上,乙肝(小三阳)并非是一种传染病,所谓的传染只有通过血液\口水等直接接触方有可能传染,所以,首先要确定该两人是从事何工种,如是公司饭堂的职员,可安排调职,如是生产线的工人,就不存在调职或辞退的问题.
作为人力资源部经理,应将传染病方面的信息进行查证,并向公司解释,向其他员工宣传.

· 中国人 于 2003-11-14 22:28:31
卫生部门统计10%的中国人都有携带有此种病毒,中国有3亿携带者,有6000万多为慢性,你们就像把他们当成瘟疫,为此歧视他们,孤立他们,冷落他们,你们其实比瘟疫都还要可怕!!!!!!

· 白水 于 2003-11-14 21:29:59
只要不是在饮食、医疗、食品加工等可能对其他人员造成影响岗位的,应该按正常职工一样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如果在上述这些岗位的,则应协商调离原岗位,重新安排工作,本人不接受安排的,则企业可以按劳动法有关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

· 杨瑛 于 2003-11-14 18:33:41
在医疗期满后,如两名员工出具医院鉴定,证明员工医疗期结束后,身体恢复,不具备传染性,则以怕传染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为违法。
但如果医疗期结束时,公司处于调整,二人原来拥有的职位已为别人取代,且公司无法安排其他职位给而员工,则可以次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当属合理

· daisyuan80 于 2003-11-14 17:21:10
让小王做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其不能胜任工作,则按劳动法相关规定解除合同。

· 陶陶 于 2003-11-14 17:04:08
乙肝病人也是人呀,如果医院开具了证明其不会传染的证明,我想应该还是得将其留下来继续工作。

· vicky 于 2003-11-14 16:19:14
OK,合同期满后,公司可根据生产安排,不再与二人续签劳动合同.并不违反国家劳动法.

· julia 于 2003-11-14 13:06:01
我同意王经理的行为,王经理是在劳动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的,首先没有违法劳动法,其次,作为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经理,考虑的不仅是不幸患病的职工,同时要考虑其他与患病员工共同工作的员工的身体健康,更何况,小三阳在没有治愈时,有转为大三阳的可能,故,对此事的处理不能不谨慎。

· Ronney 于 2003-11-13 17:26:22
大三阳呢?诸位有何高见!

· fanny 于 2003-11-12 16:32:04
我會繼續雇用此兩名職工﹐因為小三陽傳染給第三者的可能性很少﹐并且國家規定﹕小三陽除不能從事飲食等服務行業外﹐是可發健康証的。希望小王經理不要有任何心理顧慮﹐大膽請他們從事原工作。當然﹐為了減少其他職工的心理負擔﹕怕傳染﹗最好是要求此兩位職工自帶餐具吃飯﹐如條件允許的話﹐也可讓他們不要跟其他職工睡在一塊。

· 朱小姐 于 2003-11-12 16:21: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一)的有关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此规定之内容,因此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乙肝没有那么恐怖的,我们对疾病应该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中国人里10个中有一个,为了避免传染可以让公司职员都注射乙肝疫苗。
如果真的申请劳动仲裁,公司输的可能性大。

· 徐平 于 2003-11-12 15:06:41
1、该公司处理欠妥如果给了六个月治疗期终结后应该到医院检测,看看是否转为阴性。如果转了完全可以恢复工作。
2、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乙肝病人并非不治之症,不能因此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徐平 于 2003-11-12 14:53:41
1、乙肝小三阳一般属于病毒携带者没必要停止工作去治疗,可以安排到与人接触较少的或岗位相对轻松一点工作。这种病人关键是心情要开朗生活要愉快加之一些保肝护肝的药物和食品很快就会转为阴性.
2、如果有条件当然可以专假去治疗,但经一段治疗期后应该到县级以上医院检查全部转为阴性后可以恢复工作.

· yvette 于 2003-11-12 14:14:02
不能以担心乙肝传染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还有传染性应以医院出示的证明为依据。

· 张旭 于 2003-11-12 14:08:23
两种途径:
1.如果本人同意请长假自己去治病当然更好,治好了回公司上班;
2.如果本人不同意请长假治病,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发给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了事。

· 宋晓东 于 2003-11-12 11:02:21
拒绝二人要求恢复原合同的要求

· yorkjiang 于 2003-11-12 9:33:30
簡單放長假,此是最最有效的辦法.

· 缪正文 于 2003-11-11 21:59:10
如果能从事原工作,不应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能从事原工作,解除劳动合同,除了发放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放医疗补助费。

· 楚歌 于 2003-11-11 16:48:57
1、该纠纷已解决完毕,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单位对其有欺诈、胁迫等行为,不能要求撤销;
2、本人认为,患乙肝不是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该员工在解决该问题时,不应答应公司的解除条件;若公司决定解除,可向劳动仲裁部门请求支持履行劳动合同。
roy_lxs@citi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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