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歧视"引发行政诉讼体检标准有违宪法
“乙肝歧视”引发首例行政诉讼
11月10日,全国首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被安徽当地法院受理。
安徽青年张杰(化名)今年从当地某大学环境专业毕业,于6月30日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和面试成绩排在第一位,然而在随后的体检中却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正式宣布张杰体检不合格不被录取。
张杰提供了他的体检结果,经咨询有关专家,得知张杰的体检结果只能说明他感染过乙肝病毒或者正在康复之中,但基本不具备传染性。
专家的说法在安徽省制定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中也有印证。该标准第四条第二款,“乙肝两对半检测不合格情况”列举的七种不合格情况中,恰恰没有第一、第五项同时为阳这一条,但张杰仍被芜湖市人事局宣布“乙肝两对半不合格”。
由于自己的体检结果并不在《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禁止的范围之内,张杰首先与安徽省人事厅联系,询问为什么自己会被拒绝录取,但没有得到确切答复。10月18日,他向省人事厅提请行政复议;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是:“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由主检医生和体检医院作出的,不是芜湖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为。”
张杰的情况传开后,引起多方关注。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获悉此事后,表示愿意为他无偿提供法律援助。
周伟说:“作为政府部门,应该在人们缺乏了解乙肝常识的情况下,承担起答疑解惑的责任,就像对艾滋病的宣传教育那样。但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却正是政府部门带头搞起了歧视。正因为政府部门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拒之门外,企事业单位才会在用人时‘理直气壮’地进行歧视,这种情况明显违反了我国《宪法》相关条款的规定。”
11月10日,张杰向芜湖市人事局所在的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方芜湖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表示,按照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该局正在准备相关应诉材料应诉。
张杰说:“我知道这场官司不好打,但是我真的不希望这样的事儿再次发生在别人身上。”
周伟表示,自己对打好这场官司很有信心,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千千万万个乙肝感染者正当工作、生活的权益。
讨论之一 体检标准是否不平等
吴奇伟(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法官):
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没有规定公务员的体检标准,该《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了人事部对该《条例》有相应的解释权、补充说明权。人事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该《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有关办法由录用主管机关根据职位要求具体规定。”全国31个省份制定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均将携带乙肝病毒判为不合格(广东、四川、江西小三阳合格、大三阳仍为不合格),31个省份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加在一起,将全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公务员职业之外,已经俨然具有了行政法规的效力。
在医学上,乙肝病毒携带者完全有从事公务员这一职业的劳动能力。卫生部制订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明确指出: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管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系指血液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因此,各地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合格,是没有理论支持的。据悉,全国的公务员队伍中,乙肝带菌者数以10万计,如果乙肝带菌者不宜当公务员,就应把这些人清除出公务员队伍。按现行规定,一个人只要在进入公务员队伍前感染上乙肝,就一辈子当不了公务员。所以说,《公务员体检标准》实际上已经侵犯了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权和平等权。
讨论之二 乙肝患者有无隐私权
周健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包括审判实践中,隐私权和名誉权却是并存的。
个人隐私作为一项权利,原则上受法律保护,但如果涉及社会政治利益及公共利益,则要区别对待。比如说SARS,它通过呼吸道传染,传染性很强,没有疫苗,很容易扩散,对公共利益构成很大威胁,在这种情况下,SARS病情不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客观地说,乙肝病毒有一定的传染性,但传染性非常小。在乙肝传播的途径中,最主要的是医源性传播,比如输血或者注射针头消毒不彻底等引起的感染,这种比例占40%。另外一种途径是母婴传播,也占40%以上,其他比如性接触和密切生活接触也会感染。专家指出,大部分成年人能够靠自身免疫力将病毒拒之体外,感染几率仅为2%。在和乙肝病毒携带者交往过程中,传染几率很低,甚至不传染。目前,已经有了有效的疫苗,人们完全有避免被传染的办法。因此,乙肝并不对周围的人构成直接威胁,也不涉及公共利益。有些地方将体检者的健康状况作为不能被录用的原因公告出来,有侵犯隐私权之嫌。
讨论之三 乙肝患者该咋就业
王萌(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法官):
有人认为,《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但用人单位有用人自主权,用人单位不用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不违反《劳动法》。同时,相关政府部门也出面表示,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是为国家机关选拔人才,不是为社会解决就业问题,既然是选拔就要有一定的标准。国家公务员要承担比较繁重的任务,不具备一定的身体条件不能胜任这项工作,这不是歧视患有一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的人。
的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买方和卖方都是自由的,但是,对一部分因为某种原因进不了劳动力市场的公民,国家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帮助他们,如国家安排残疾人、大龄下岗职工就业,正是通过制度上的设计帮助了弱势群体的就业。国家的职能之一就是要不断完善市场体制。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中存在的问题,国家也必须采取积极措施。但现在的情况是,国家公务员招考就明确规定不要这部分人,政府排斥这部分人,企业更理直气壮地将这部分人拒之门外。虽然政府部门可能不存在歧视这部分人的问题,但实际上已经造成了歧视这部分人的现状。政府部门应该考虑如何以身作则,为这部分人就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这是一个关系到众多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大问题。
讨论之四 合法权益该咋保护
孙健(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法官):
目前,我国乙肝患者及病毒携带者超过1.2亿人。他们在生活、求学、结婚方面常常会遇到许多麻烦,尤其是在就业时遇到的问题更令人烦心。现在,许多大企业特别是合资企业招聘人员以及政府部门招聘公务员,都要检查乙肝两对半指标,许多人才就因为是乙肝患者及病毒携带者而被拒之门外。他们一般经济条件较差,如果不能找到合适的职业来获取一份工资的话,身心就会受到较大的伤害,疾病也得不到及时和适当的治疗。
目前,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是一片空白,像《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等规定毕竟不是法律法规,不能对用人单位起到约束作用。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乙肝患者及病毒携带者工作权益保障法,消除他们在就业中受到的歧视,还他们平等工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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