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给予周一超减刑的联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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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超在2003年的嘉兴市秀城区公务员考试中,因 “小三阳”被判为体检不合格而行凶,致使秀洲区人事局两干部一死一伤,2003年9月4号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周一超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结果没有考虑到本案的具体社会背景、深层次的原因,量刑过重,我们认为本案应考虑到以下几个具体情况:
1、 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受极大歧视、面临巨大生存压力情况下出现杀人事件的必然性。目前,我国的乙肝病毒携者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危机。一方面是乙肝虚假广告满天飞,诱骗根本没有治疗意义的肝功能正常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花巨额血汗钱进行无谓的治疗,同时这些广告大大夸大了携带乙肝病毒的严重性,大大降低的乙肝病毒携带群体在社会中的名誉和社会评价。另一方面是,公务员招考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禁止他们从事公务员职业,政府开了个很不好的头,于是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凡是需要体检的单位,只要检出携带了乙肝病毒几乎都不录用,而已经参加工作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也整天提心吊胆的过日子,生怕因为被检出携带乙肝病毒而丢了饭碗。
中国每年的600多万大学毕业生中大概有70多万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他们面临着极大的生存危机,找工作屡屡受挫,能毕业而不能就业,毕业后很难找到工作,教育和就业两个环节出现的制度上的脱节。因为携带了乙肝病毒而丢过一、两次工作的例子比比皆是。没有工作人就无法生存,来自社会的歧视已经使他们中的很多人走投无路。这样大的一个群体在如此巨大的生存压力下做出个别极端的事情来,有其必然性。
周一超以一种极其恶劣的方式,用别人和自己的鲜血和生命,表达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愤怒和绝望,向世人揭示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生存状态。我们认为周一超杀人案的发生,应该引起国家正视我们社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无端歧视的问题,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正常的学习、就业权利,以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2、我们认为,周一超是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缺陷的牺牲品。首先需要指出的,浙江省公务员体检标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违反宪法“公民权利宣告书”的原则和精神,严重侵犯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权和平等权。周一超杀人案就是类似极不合理的体检标准所导致某些极端报复社会的犯罪行为的一个例子。周一超是一个涉世未深的即将走上社会的大学生,和所有同龄人那样,对未来有着美好的憧憬。他过年时一门心思在家里准备考试,每天看书看到半夜12点,忙得连走亲戚的时间都没有。最后入围参加了体检,却因体检出“小三阳”而不被录用。他已经本能的意识到因为 “小三阳”而不被录用对他是不公平的,但是,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之下,浙江省出台这样的体检标准根本不需要经过听证程序,在文件的制订过程老百姓也没有发言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无权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向法院提出诉讼,无法进行司法救济;我国也没有建立能够对违宪规范性文件进行违宪审查的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周一超不可能启动任何一项法律救济措施,这就无怪乎他陷入了绝望。既然个人没有办法左右强大的国家机关,通过合法途径改变浙江省的体检标准,而周一超本人又是20出头的在校学生,人格还未健全,从来没有受过这样的打击,这使得涉世不深的他产生了极大的心理落差,几近绝望。他曾想到了自杀,心里充满了绝望。好像有种被社会抛弃的感觉,想想自己读书读了这么多年,都白学了。他不知道该如何、向谁发泄他的不满,而错误的选择的对象,酿成如此大错。
另外,嘉兴市秀城区人事局在此案中也是有责任的。嘉兴市秀城区人事局并没有事先将体检标准予以公布,这是一种行政不作为行为,缺乏妥当性。一方面是使周一超事先不知道“小三阳”在浙江是公务员体检中是不合格,另一方面,在考生中有一个考生一只手缺了3个指头却被录用了(根据体检标准,此种情况为合格),因为体检标准没有事先公开,使周一超产生了录用过程有腐败行为的错觉。
同时,不能排除录用过程中存在不公正问题的可能,比如,周一超发现,有一些学生笔试成绩不如他,但面试后的总成绩,却排到了前几位。事实上,在公务员考试中开后门、托关系在国内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
另外,在周一超询问自己为什么没有被录用、要求查看体检结果时嘉兴市秀城区人事局干某对他态度很不好,没有给予内心开导、说服、同情。
3、浙江省人事厅对案件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浙江省人事厅制订的《浙江省公务员体检标准》是一个极不合理的法规,它不仅严重侵犯了广大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宪法赋予的劳动权,使他们陷入了绝望,而且增加了他们对社会不满的情绪,增加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反社会的倾向,是制造了犯罪的最根本的“土壤”。另一方面,也使广大的从事公务员录取考试的人事干部存在一定的人身受攻击的危险,将这些人至于非常危险的境地。这样做是极其不负责任的。《浙江省公务员体检标准》违反宪法促使了周一超犯罪,这一点是很明显的。如果周一超是在广东参加公务员考试的(广东省已经将“小三阳”调整为合格),根本就不可能出这样事情。
4、需要在量刑时考虑社会责任。目前,在《浙江省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过程中,公民权利受侵害时缺乏必要的救济途径,没有说理的地方,我们的制度制订本身存在严重问题,这说明造成本案这一悲剧的原因或多或少有点政府责任,政府的这点责任应该在量刑中体现出来。
5、周一超有自首情节。周一超在行凶后,自动放下了水果刀,没有继续行凶,这是一种犯罪终止行为;同时周一超没有逃离现场的意思和举动,自动放弃了用武力逃离现场的可能,而是等候公安人员的到来,这是一种自首行为。因此,周一超在本案中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是法定的减刑情节,可以减轻刑罚。
6、周一超主观恶意并不大,不是属于穷凶极恶的惯犯、累犯。他是在受到社会及不公正对待、生存权受严重侵犯的情况下,几近绝望,而做出了错误的行为。周一超在入狱后,还向社会表达了对受害人一家的悔过,希望其母亲将自家的房子转让,用以给受害人家里赔偿,以抚平受害人家庭的痛苦。这说明周一超的悔罪态度良好。
周一超与那些穷凶极恶的惯犯、累犯有根本的区别,根据周一超的表现,如果判他死缓的话,他有一定可能回到社会,从新做人的话,绝不可能继续危害社会。
7、本案的民意调查和社会影响。在案件发生后社会给予周一超母子的更多的是同情,希望能给周一超留一条生路。《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检察日报》等国内许多报纸都进行了报道,更多地是呼吁社会关注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问题,生存环境。检察日报,4月16日,何久圆的文章的标题就是:《拒绝“乙肝小三阳”当公务员 公平吗?》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周一超的班主任、辅导员,还有60位农学系的同学联名写信给法院,请求给他一次重生的机会。121位嘉兴市民写信给法院请求给他留一条生路,同时也好给他绝望中的母亲留一线生的希望。40位周一超母亲的同事写信给法院也表达了同样的心声。还有208位周一超所生活的嘉兴市建设街道瓶山社区的居民联名写信给法院,恳求给周一超一线生机。
嘉兴学院法律系科研协会曾对该案进行民意调查。被调查人范围为嘉兴市企业职工、公务人员、教师学生、医务人员、个体户、无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等。民意调查中,除了10.9%的民众认为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外,83.4%的民众认为,应给周一超一条生路,判处死缓,以观后效。有的民众建议,加强大学生的就业心理指导,增强大学生的心理素质;特别是大学生在应聘前应详细了解用人单位的招聘条件。
我们将我们的观点总结如下:我们认为判处周一超死刑是应该的,这也是对他本人的血的教训、对死者家属的慰籍。同时,我认为此案的发生,有深层次的社会原因,有必要在量刑是考虑社会、政府的责任。如果判处周一超死刑立即执行,让周一超孤儿寡母全部承担责任,这是不公平的。
刑法的首要价值取向是要预防犯罪,而要从根本上预防周一超案的再次发生,只有从制度层面来解决,通过废止违宪的体检标准和增加公民权利救济途径来解决。否则现在出了一个周一超,明天还有可能出现一个张一超、马一超......。我们认为这才是周一超凶杀案最本质的社会意义。
我们恳求社会各界、有关方面,考虑周一超案的社会背景、社会原因和责任的分配,给他们母子一条生路!
(我会每天以周妈妈的名义<经本人同意>向何副委员长,最高法肖扬院长,温总理,北大贺卫方教授发出此信,只到开庭)
为把他从死神那里捞回来,我们必须要有大额的资金,1000人以上的签名。请发动所有能发动的人参加签名,以引起高院重视。
维权的必要性。人人生而平等,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真理,就象两点成直线,苹果会从树上掉下来。我们只有通过有组织的维权,才能打消那些虚假广告、社会歧视的气焰,才能逐步改变我们的生存环境,这是件敌进我退、我进敌退的事情。
事实上,维权是件不得不进行的事,在目前这种情况下,我们基本上都逃不多体检的。与其一辈子生活在被歧视的阴影下,不如主动出击,进行维权。
社会总是在不断进步,这是一个趋势,由于我们的工作,也许可以使HBV争取解放的伟大斗争提前10年完成。
如果1.2亿人的人权状况得到实质性的改善,将是我们对全人类的贡献。如果我们做成了这件事,我想我们的网站是完全有资格参加诺贝尔和平奖的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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