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网友致嘉兴日报记者的两封信
嘉兴日报记者陈渡华先生,您好!
看了您的报道《一个扭曲疯狂的灵魂》(http://www.jxdaily.net.cn/gb/misc/2003-04/08/content_59147.htm),从内容来看,您确实与周一超同学进行了正面交谈,掌握了第一手资料,这篇稿子的素材基本上客观反映了事件的起因和经过。
但是,我仍有问题想与您做些探讨。
一个刑事案件的发生,犯罪嫌疑人一般会有作案动机。在人们解读事件过程时,必须深刻的分析这个动机,得出分析结论,从而能够制定相关措施,防范于未然,减少或时杜绝相关悲剧的发生。这是执法者和整个社会处理此类事件的终极目的。您在[凶念] 这一节全节引用周一超的自述做了比较详细的阐述,以下是周一超自述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他对整个事件的发生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于是知道别人已录取了,我没被录取。我心里非常难过,当晚一夜没睡好。第二天早上,我起床吃好早饭后,就在家里胡思乱想,那天体检结果,除了肝功能外其他检查都好的,那么肯定是肝功能有问题。我内心很痛苦,好像有种被社会抛弃的感觉,想想自己读书读了这么多年,都白学了。想来想去就想去报复,报复秀洲区政府负责招收公务员的人。]
这里我首先提醒您您的一个疏漏,周一超实际上是因为“乙肝五项指标”小三阳这个原因体检未能通过,并不是肝功能不正常。在医学上,小三阳和肝功能不正常完全是两回事,肝功能不正常在医学上被认为传染病人,而仅仅乙肝小三阳,我国有明确的规定,即认为是健康者,除食品等几个行业外,具有于其他公民同样的就学受教育和就业权利。乙肝病原体携带者,确实具有一定的传染性,但是这种传染性可以通过注射乙肝疫苗和相关措施加以预防。而在中国大陆以外的所有国家,“乙肝五项指标“作为对人体的一种血液检查,其数据被社会公认为个人隐私范畴,雇主在雇佣员工时,不允许作这方面的身体检查,否则将可能因此被告上法庭,并因此受到惩罚。国外的政府机构、学校也和公司企业一样,不能违背求职者意愿做这方面的检查。可能周一超本人也说不清这个区别,而您可能也并不了解这个区别,也将错就错了。
我国许多企业、公司、学校、事业单位对求职者的“乙肝五项指标”进行检查,对小三阳、大三阳甚至仅仅是表面抗原阳性者的求职者予以拒绝。导致许多乙肝病原体携带者走投无路。这并不是选材标准的问题,而是一种无谓的偏激行为,是明确的对待人的歧视!有意思的是,国外的企业在本国不敢对这几项指标进行检查,但是到了中国,高高兴兴依照这些指标对中国人的身体进行甄别,也参与到对乙肝病原体携带者的歧视中来,并且不用担心受到任何谴责和法律制裁。而中国的乙肝病原体携带者有1.3亿之多,他们中的大多数因为此种歧视,受到身心精神各方面的严重伤害。去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中医专家周超凡先生和其他22名政协委员联名提出提案,要求国家制定专门法律,保护这一人群的正当权益,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但是国家相关部门以用人单位有用人自主权这一理由,没有立即制定相关法律,其主要原因是国家公务员录用也采用了对乙肝病原体携带者的歧视性体检标准,如果立即采取措施的话,将对我国在世界人权领域的国际形象产生恶劣影响。不过,从一年来的发展来看,国家政府实际上在做着这方面的工作。广东人事厅出台了人事文件,规定肝功能正常的乙肝小三阳携带者在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时,视为体检合格。而江苏人事厅也在去年出台了类似的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2003年全国两会,教育部、卫生部等单位又联合推出了高考考生体检指导意见,进一步保证乙肝病原体携带者的受教育权。以上这些案例,搜狐、新浪以及南方周末的媒体均有报道。其中搜狐有相关的专题栏目加以讨论。
说了这么多,还要回到周一超的案件上来。周说,听到因为乙肝体检落榜的消息后,“我内心很痛苦,好像有种被社会抛弃的感觉,想想自己读书读了这么多年,都白学了。”,我想说的是,我国其它的乙肝病原体携带者都存在这样的心理状态,我觉得,这才是凶案发生的社会的、制度性根源,如果不能从法律、制度层面上改变这一不合理的歧视现象,难保未来不会再出现新的李一超、张一超。
您的报道以“一个扭曲疯狂的灵魂”为题,引言又是这样的:
“本报连续报道的“4·3”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许多市民来电来信谴责凶手竟如此残忍地行刺公务员,同时也提出了如何加强大学生的素质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使大学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树立正确的就业观。还有一些市民来电问,周一超为什么要不顾一切去报复杀人,他当时的真实想法是什么?昨天,本报记者进行深入采访,从犯罪嫌疑人周一超那一段段冷血的独白,使我们看到了一个扭曲的灵魂。”(本报记者陈渡华 采访整理)。
尤其是强调加强大学生的素质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使大学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树立正确的就业观。这个解决办法令人啼笑皆非,驴唇不对马嘴。不可能杜绝这种被歧视的压力下的消极的精神状态和极端行为的再次出现。
不合理的制度必须改变,歧视人的制度必须改变,否则无法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和法制外报复行为的发生。 这是我对您的报道的一点意见,望斟酌!
致
礼!
周一超事件后我给嘉兴日报发的电邮(2)
杨鸿圣先生,您好!
对您的报道的感想。有关以下内容:
[对周一超的采访结束了,通过采访发现,周一超的行为是极端的个人行为,在社会中并不具有代表性,但通过这一事件,大家也发现了一些当今社会生活中值得思考的问题。为此记者专门向本地及杭州、上海、北京等地有关人士和专家作了采访。“小三阳”,是这次周一超未被录取的一个因素,也是使周一超对前途绝望而产生犯罪心理的一个不小原因。]
我曾经在给陈渡华记者的电子邮件中说,一个刑事案件的发生,犯罪嫌疑人一般会有作案动机。在人们解读事件过程时,必须深刻的分析这个动机,得出分析结论,从而能够制定相关措施,防范于未然,减少或时杜绝相关悲剧的发生。这是执法者和整个社会处理此类事件的终极目的。
现在我仍持这个观点。
周一超刑事案件其实非常简单。突审、破案也无丝毫的惊人之处。但是这一案件却引起巨大关注,实际上是因为这一案件背后具有非常复杂的社会背景。案件涉及到了中国社会生活中一个庞大而饱受压抑的群体--乙肝病原体携带者。他们在无人关注的角落里生活,老去、或者等待来生才有的对人生的希冀。这一案件的发生,以及后续的新闻报道,已经深深触动了无数人的情感。
如果没有周超凡教授在去年全国两会上联合22名两会代表提出的《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的提案,也许这个案件还不会产生这样出乎意料的社会影响。因为在那以前,这批人自认为,他们在求学、求职乃至工作生活中受到的歧视,是理所应当的,他们只能接受这个命运,或者按中国人惯常的说法,这就是命!所以,当他们因为一纸体检表,被人怒斥:你是乙肝,我们不要!的时候,只好灰溜溜地毫无颜面的逃离,然后几经周折,找一个比他们的希望差得多但是没有体检的小单位栖身,还要千恩万谢,把这当作是上天的一种恩赐。他们中的许多人,从没有想过在法律上他们拥有和其他人一样的受教育、就业的权利。然而他们也是人,合法的公民,社会必须把他们当作人一样去尊重的。周教授的提案一出,无论人大是否立法,也无论政府是否去解决,总之,一种从所未有的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立刻走到了所有在生活工作学习中受过歧视的人们的心中,由于涉及人数、社会阶层众多,也就潜移默化地成为一种社会期盼。从悲观消极的人生态度突然地跨越到主动希冀,当矛盾继续被掩盖不能解决的时刻,这种态度非常危险地向激愤极端转化!
周一超案件的发生,实际上不过是这种被压抑的社会潜意识的一次典型的死水微澜而已。
从案件本身来说,甚至如果更扩大些,就乙肝病原携带者受歧视现象这个大命题本身而言,从中国社会发展的现行状况孤立的看,本来并不构成对社会健康发展的一种结构性损害,因为即令这种情况持续,也只不过是让这些人降低一些人生期望,他们总还可以找到谋生的活路,然后也许随着家庭的建立和生活的稳定,也就可以心安理得的接受这一切,然后把希望寄托在医学的进步、子女的未来,还有一个比较无奈、比较渺茫但是对他们来说甚至是更为现实的--下辈子!
但是,这个时代是一个信息的时代,各方面的信息、国内的、国外的,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历史的现实的,一切一切的信息来源,无一不告诉他们,他们所收的歧视是中国在这个时代所特有的,以前没有,现在有,外国没有,中国有!这一讯息的获得,使得这种收歧视的心态和现实,变得无可忍受!
关于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权利的问题,就在这发展当中,已经危险地超出了这一问题本身,开始向人们不断的提出,政策的制定,法律的制定,要以何种标准为依据?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健康者免受任何的可能的传染病的影响,以实现最大的社会功利性。还是综合考量价值因素和道德因素,实现社会的尽可能的公平和正义。我个人无力对此做出解答。
中国有一亿多乙肝病原携带者,他们分布于各自的家庭中,他们的命运牵涉到几亿人甚至更多人的生活。面对这一问题已是非常令人头痛的事,更遑论解决?!
衷心敬佩杨宏圣记者在报道中对这一社会现象所给予的某种程度上的关注。
致
礼!
200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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