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携带者办不到健康证起诉卫生局败诉
携乙肝办不到健康证起诉却败诉案例首现
□法眼看社会
法制日报记者 赵文明
今年24岁的杜蓝(化名)是名乙肝病毒携带者,去年9月在去湖南省长沙市疾控中心办理健康证的时候,被告知不能对她签发食品行业健康证。在多次向长沙市卫生局申诉无果之后,她一纸诉状将长沙市卫生局告上了法庭。1月20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长沙市卫生局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原告败诉。这也是全国第一例因为携带乙肝病毒办不到健康证而起诉相关部门却败诉的案例。目前,反乙肝歧视公益机构负责人已向卫生部举报被告长沙市卫生局出示的一份湖南省卫生厅的《答复》涉嫌违法,要求卫生部予以纠正。
乙肝病毒携带者杜蓝是长沙市河西某高校的在读研究生,去年10月,她从网上得知,新出炉的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已经将乙肝病毒排除在了食品行业从业禁忌之外。
得知这一消息后,杜蓝曾先后8次找到长沙市疾控中心、长沙市卫生局等单位,申请签发食品行业健康证明,但卫生部门以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为由,拒绝给她签发健康合格证明,同时出具复诊通知书一份,要求她去复诊。
愤怒于自己屡次被拒的局面,2009年10月19日,杜蓝一纸诉状,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长沙市卫生局告上了岳麓区人民法院。该案由此成为全国第一起因为携带乙肝病毒办不到健康证而起诉相关部门的案例。
1月20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长沙市卫生局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原告败诉。
当审判长刚念出“原告败诉”的字句时,记者注意到坐在原告席上的杜蓝已泣不成声。
“我花了这么多功夫,卫生局、法院跑了无数次,就是想为自己办一个已经被食品安全法承认的健康证明,有这么难吗”走出法庭的杜蓝向记者表示,她对败诉的结果不满意,她将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等”字并没有明确排除乙肝
据记者了解,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决杜蓝败诉的依据如下:
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合议庭认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中的这个“等”字并没有明确排除乙肝,而另据卫生部41号令,即《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健康证查乙肝有法可依,杜蓝申请健康证而不去复诊是不符合规定的,长沙市卫生局在其中并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过失。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告诉记者:“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宣判败诉的依据其实是有些站不住脚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等’字虽然没有明确排除乙肝,但乙肝作为一种非消化道传染病已是众所皆知的事。这条规定中根本就没提到乙肝。”
对于申领健康证是否需要检测乙肝的问题,国家卫生部曾明确表示:“在食品从业人员专项健康体检中,不宜再设定乙型病毒性肝炎有关体检项目。”
据了解,尽管卫生部曾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湖南省的卫生部门并没有接到健康证体检取消乙肝检测的正式通知。因此,相关部门只能按老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来处理,申请健康证必须检测乙肝。
卫生厅的《答复》被举报涉嫌违法
在获知杜蓝败诉的消息后,反乙肝歧视公益机构立即对杜蓝展开了声援。1月22日下午,反乙肝歧视公益机构负责人于方强向卫生部举报被告长沙市卫生局出示的一份湖南省卫生厅的《答复》涉嫌违法,要求卫生部予以纠正。
据记者了解,被举报的这件《答复》称:“患有乙型病毒性肝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有可能造成乙肝病毒携带者增加,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健康证明应当载明病毒性肝炎(含甲、乙、戊型)健康检查结果,并注明‘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根据该《答复》,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湖南无法办理食品行业从业健康证,也无法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于方强认为,食品安全法生效后产生了全国第一张乙肝携带者的食品行业健康证,表明乙肝携带者可以办理食品行业从业健康证,可以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已经为法律所认可,并为社会所接受。2009年7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生效,将定义模糊的“病毒性肝炎”明确界定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并未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而湖南省卫生厅的《答复》却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和办理食品行业从业健康证。
举报信中还列举了2005年以来政府为解决乙肝歧视问题而发布的一系列政策和法律,引用了卫生部新闻办主任邓海华的发言,指出湖南省卫生厅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办理食品行业健康证的答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也违反了长期以来党和政府为解决乙肝歧视问题所制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与其上级部门———国家卫生部的公开发言背道而驰。
法制日报长沙1月24日电
下一篇:体检不查乙肝追踪:两对半仍是必检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