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招聘体检岂能随心所欲
原来这是位“乙肝病原携带者”,曾几次与用人单位达成录用意向,但就是过不了招聘体检这道关。其实他申请的只是设计 院的普通岗位,根本不是国家规定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受限岗位,但还是眼睁睁地看着一个个机会离他而去。
现在许多用人单位的招聘体检项目,很有些“地毯式轰炸”的架势,可谓随心所欲、无孔不入。除了乙肝两对半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项目外,“孕检”也已成为不少企业招聘女员工的必经程序。
照理说,是否怀孕本属女职工的个人隐私,外人一般无权过问。但据华东医院有关医生介绍,该院每月平均接受招工体检单位20余家、招工体检者近千人,其中数家单位指名要做“孕检”。根据这些企业的规定,女性应聘者必须通过尿检和妊娠反应检查,确定没有怀孕后,才能被录用。
也许人们会问:拒绝录用“乙肝病原携带者”和怀孕女工是否涉嫌就业歧视?拿“乙肝病原携带者”来说,它的肝功能有可能没有受损,而且传染性极低,除了输血等深层接触可能传染之外,一般的身体接触不可能传染,所以,除了餐饮、免疫等行业外,他们的正常就业不应该受到影响。但是,通常大多数企业不会明确告知求职者:你是因为“乙肝病原携带者”或者怀孕而不被录用的。
由此看来,用人单位固然享有了解职工身体状况的知情权,但是对于这个知情权不能没有限制。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乙肝病原携带者”在体检标准中是属于合格的,这样就在政策层面解决了社会上对乙肝问题的争论。尤其引人注目的是,这个文件的附件二《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没有乙肝两对半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项目,也就意味着公务员录用体检时可以不检查乙肝病毒标志物。
但是对于企事业单位的招聘体检项目,目前法律还没有具体规范,这就给一些用人单位歧视部分求职者以可乘之机。可见法律对招聘体检项目作出具体限定是完全必要的,特别像“乙肝两对半和乙肝表面抗原”、“孕检”等敏感度比较高的检测项目,应明确规定非特殊行业一般不得将其列入招聘体检项目,即使用人单位要求检测,医疗机构也必须予以拒绝。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劳动者的就业权和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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