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厂拒绝乙肝携带者求职称因行业规定
乙肝携带者现如今还是受到歧视吗?
某大学生物工程专业的大四学生小丁和合肥一家药厂达成了口头实习协议。不幸的是,他在入职体检时,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实习单位将他拒之门外。对此小丁很不理解,国家三部委不是早就取消了入职乙肝检查吗?怎么自己还是被歧视了?
实习前他“被体检”了
学生物工程专业的小丁,毕业后想从事专业对口的工作,在找实习单位时,他将目光锁定制药企业和研究机构。今年1月份,他接到了合肥一家药厂的实习通知。1月3日,他按照单位的要求,去了指定的合肥康丽中西医结合医院做入职体检。两天之后,医院电话通知小丁,他得知自己的表面抗原有一点问题,被要求复查。
“我去了之后,他们直接让我交钱,交完钱我就拿到了乙肝五项的检查结果。”小丁说,没有经过第二次抽血检查,他就拿到了那张检查单。体检不合格,小丁无法领取“药品从业健康证”,单位不同意他实习。
喜剧变为悲剧,小丁心中疑云重重。2010年2月20日,国家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和卫生部三部委共同发《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工、招聘体检中,不得将“乙肝五项”检查列入体检标准,也不得要求应聘者提供“乙肝五项”检测报告。
“既然都有明确规定,为啥还是歧视我?”小丁说如果最后还是被拒绝,他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药品行业必须严格要求?
“制药行业很特殊,具有传染性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一般不聘用。”1月7日,记者采访该药厂办公室一位任姓主任,他一开始称,不认识小丁,也没有拒绝小丁。随后,他又表示,如果应聘者没有健康证,单位不会接受,因为药品行业比较特殊,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都应有健康档案。而且,上级药品管理机构随时都会进行检查,如果查到员工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会对公司进行处罚。
这位主任还解释,规定来自《药品管理法》和《GMP、GSP》中的规定: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应有健康档案,每年至少体检1次,患有精神病、传染病、隐性传染病等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是不是歧视还不好说
“找工作急切的心情可以理解,我们会尽快对此作出答复。”1月10日,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说,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否可以从事药品行业一事,他们正在查找相关法律依据。根据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来的规定,乙肝检查为大三阳患者因有传染性,是不允许从事与食品药品等相关行业的。虽然三部委下发文件,表示不允许查乙肝五项,但“文件不能大于法律”。
“真的希望这个社会能把我们乙肝病毒携带者当正常人看,我们没有传染性,也不会影响到日常生活工作,期待这一天快点到来。”小丁说他会通过自己的力量尽力争取权益,同时希望这个社会增强些包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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