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健康证能否成乙肝携带者的“护身符”

  9月3日,这是一个令乙肝病毒携带者周宗权铭记在心的日子,他拿到了安徽省卫生部门给乙肝病毒携带者发出的第一张可从事食品工种的健康证,这也是乙肝病毒携带者领到的全国第二张健康证。此前,即将进入上海交通大学读研深造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雷闯,在我国首次以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身份获取了"健康证"。

  雷闯、周宗权的成功试水,令广大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感到欣慰。事实上,无论是雷闯,还是周宗权,他们今后从事食品行业的可能性都微乎其微,办健康证的象征意义大过实际用途。诚如雷闯所说:这是争取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的重大胜利。

  然而,这场胜利,会不会仅仅是形式上的胜利?在社会公众普遍持有的偏见面前,一纸健康证,能否成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护身符",为他们遮挡住来自就业乃至生活中的种种歧视?

  乙肝病毒携带者通往食品行业的"大门"

  在现实生活中,入学、就业等常规体检均要检测"乙肝两对半"。乙肝病毒携带者为了跨越入学、就业路上的这道"门槛",也一直试图获得法律法规上的支持。

  今年7月30日,卫生部政法司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而7月24日正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根据这条规定,不再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尽管乙肝病毒携带者通往食品行业的健康"大门"已经打开,但穿越这扇已经打开的"大门",却并非一帆风顺。

  22岁的雷闯最初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求办理健康证,得到的答复是"你是乙肝'大三阳',不能办健康证"。 杭州市西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湖区卫生局医政科也因同一个理由予以拒绝。无奈之下,雷闯决定去找浙江省卫生厅厅长,事情至此有了转机,他被告知"如果未被检出其他传染病,同意办食品工作健康证。"9月1日下午,雷闯历经半个月,终于拿到了食品卫生"健康证"。

  相对于雷闯,周宗权的办证经历还算平坦。8月31日,当周宗权说出"我有'大三阳',想办健康证"时,合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作人员尽管感到吃惊,还是迅速向上级做了汇报。合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马尔健的答复是:按法规规定办。4天之后的9月3日,周宗权领到了"健康证"。

  雷闯、周宗权的胜利得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胜利或许还会不断扩大。8月,曾有媒体报道,已有专家向卫生部提交建议,对入学、入托、就业、健康证申领等常规体检表的待选菜单中,统统取消乙肝"两对半"这一项目。

  健康证,能否消融社会歧视?

  “请不要歧视我”

  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超过1亿人,约占总人口的10%,如此庞大的群体或多或少地感受着来自社会各方的压力和歧视,甚至酿成社会悲剧。见诸于报端的典型事件有:2003年,浙江大学毕业生周一超参加嘉兴市公务员考试,因体检查出乙肝阳性而未被录取,周持刀扎伤两名人事工作人员并致其中一人死亡,自己被判死刑;2004年,西安交大一名研究生因不堪乙肝病毒携带压力而自杀;2005年,厦门大学一在职博士生因乙肝上吊自杀……

  雷闯、周宗权的成功试水,无疑令广大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感到欣慰。有评论对此高度认可:这是一张颁发给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食品行业准入健康证,同时更是一张全社会共同反对乙肝歧视的宣言书。从这个意义上说,颁给雷闯的食品从业健康证,也是公民权利的见证书和宣言书。

  但是,删除体检环节中的"乙肝两对半"检测项目,让乙肝病毒携带者获得食品卫生行业准入许可,就能彻底消除根深蒂固的社会歧视吗?用人单位又是否能做到"健康证"面前,一视同仁呢?

  拿到了健康证的周宗权高兴之余,也有担忧。他对媒体说:"用人单位如果以其他借口拒绝招收,这样一来,健康证就会成为一张毫无意义的卡片。"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没有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面对"法无禁止即可行",如果用人单位以适应性差、综合素质不合要求等借口拒绝招收,将令乙肝病毒携带者束手无策。

  合肥一家服装店老板的观点很能代表一部分人群的心态: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即使从事的是非食品行业,自己也不太愿意聘用或与乙肝病毒携带者成为同事。作为顾客,也会尽量避免这种接触的。

  很显然,"健康证"与消除"乙肝歧视"之间,难以划上等号。公众长期以来已经形成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存在传染"的认知,这一认知若不改变,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或是其他企业,仍会困难重重。"健康证",将一无是处。

  仅有"健康证"是远远不够的

  从科学的角度上说,乙肝病毒携带者不是乙肝病人。乙肝传播的主要途径是母婴传播、性接触、接受不安全的注射等,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

  但是,公众了解科学、进而接受科学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担心乙肝病毒携带者会传染自己,这种意识在普通公众的脑海中已经根深蒂固,单靠一纸法令是解决不了公众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躲避和恐惧的。

  中国疾控中心免疫规划中心副主任李黎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要双管齐下--"自上而下"逐步取消歧视性"门槛",跟进相关政策加强健康管理;"自下而上"改变长久以来对"乙肝"认识的误区,不再谈"乙肝"色变。

  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必不可少。虽然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没有把乙肝列为从事食品行业的"禁忌症",但条例同时提出"有关检查项目由各地方自行制订",这将可能造成各地的健康证体检项目并不完全一样,使得不同地区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申领健康证不具有可比性。另一方面,乙肝病毒携带者准入其他行业也需要法规的认可。尽快对此加以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制度上的保障。

  在反对乙肝歧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应承担起更积极主动的职责。政府部门不能停留于文件发放,应及时采用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普及科学知识,消除公众的认知误区。在公众认知心理没有发生很大改变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乙肝病毒携带者更多的关怀,增加适合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

  消融社会歧视,任重而道远。从自身做起,通过自己的行动消除世俗带给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不公正待遇,用自觉、理性的态度对待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中受益的将是整个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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