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小三阳”,真找不到工作吗?

早在2007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就以如何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就业的问题出台了相关规定。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各级劳动部门和医疗机构共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然而近日,笔者在采访中却发现,很多乙肝病毒携带者,即“小三阳”患者,在求职过程中仍然受到歧视,被企业拒之门外。

  案例呈现

  求职路上屡遭失败

  刚毕业的眉山籍大学生成远林(化名)便是“小三阳”病毒携带者之一。他向笔者哭诉了自己的求职经历。“我在校园招聘会上向广州一评估公司投了简历,考试面试都已通过。并且我已经同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但是两个星期后,我在体检过程中发现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并将此事告诉了该公司,没想到对方断然拒绝,要求我不用去上班了。之后我又应聘了几家公司,就因为我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他们都将我拒之门外。”

  “我出生于农村家庭,父母供我上大学不容易,好不容易毕业了,在就业压力这么大的情况下,我通过努力签订了就业协议,可没想到会遇到这样的事情。我真的没勇气再去找工作了,怕又受到残酷的打击。”成远林沮丧地说。

  另一眉山籍大学毕业生江小雨(化名)也说道:“我到现在已经投了50多份简历,也通过了许多公司的笔试与面试,可我就是过不了体检这一关。我学的是机械专业,就是在应聘机械相关工作时,有的用人单位也需要办健康证。我肝功能完全正常,医生也说过我们国家‘小三阳’病毒携带者有很多,这不会影响正常工作。可是很多企业仍然不给我机会。我大学期间非常努力,也练得了一些本领,可我就是没机会将我所学的东西运用出来。今后的路,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走,很迷茫。”

  对此笔者专门采访了我市劳动保障局相关人员。市劳动保障局社保科相关人员告诉笔者:“2009年2月10日,我们转发了《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的通知,来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就业的权利。企业不该带着‘有色眼镜’来看待‘小三阳’病毒携带者。”市劳动保障局仲裁科一姓向的工作人员说,企业有选择用人的权利,如果求职者已经与公司签订了就业合同而被辞退,那么求职者可以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机构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专家说法

  “小三阳”不等于乙肝

  笔者从市中医院了解到,真正的乙肝叫做“大三阳”,是E抗原呈阳性,传染性比较强,肝功能不正常。而小三阳是E抗体呈阳性,E抗原呈阴性,肝功能正常的居多。只要肝功能正常,乙肝病毒携带者不从事餐饮公共卫生等行业都不会影响他们正常的工作。乙肝“小三阳”不等于乙肝。

  据了解,乙肝传播的主要途径是母婴传染以及输血、手术、输液等。乙肝病毒不会通过呼吸道或正常消化道传染给他人。

  市中医院王医生也说:“其实很多人都是有一定的免疫能力,可以抵抗乙肝病毒。虽然每个人的体质不同,但可以确定的说,小三阳的传染性极低,除了输血等深层接触可能传染之外,一般的身体接触像汗液、体液等通常都不可能传染。有的人连握手、吃顿饭都要胆战心惊,那是自己吓自己,没必要。”

  据有关专家介绍,“小三阳”患者的乙肝病毒数量要比“大三阳”患者少得多,病毒的繁殖能力很低,人的身体会产生免疫抗体与病毒相抗衡,可以长期保持肝功能不会受损,小三阳恶化的可能性比较低。同时,小三阳还可能自然转阴,只要患者保持乐观的心态,注意身体和饮食的健康,10~15年内是有可能自然转阴的。

  笔者从市疾控中心获悉,只有从事食品和卫生方面的工作才需要办理健康证,如果求职者应聘的是其他行业的工作,他们只需要办理体检证明,而体检是不需要做乙肝病毒血清检查的。采访中,很多医生都表示:“我们不该歧视‘小三阳’病毒携带者,他们在就业中应该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编注:本文中提到的这家中医院专家说法存在常识性错误,根据《慢性乙肝防治指南》发布(附全文)中有关内容,“大三阳”、“小三阳”只是一种俗称,并不能代表病情如何,界定乙肝应当从肝功能ALT、病毒含量HBVDNA、B超等结果综合判定,传染性强弱是通过检测病毒含量HBVDNA判定。乙肝主要通过血液等传播,普通接触不会传播乙肝,只要肝功正常,“大三阳”与“小三阳”都能胜任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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