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规定不得拒招乙肝病毒携带者 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不得拒招乙肝病毒携带者 单位如违反,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新闻日期:2007-06-28 09:55:22.0

□记者 李红
  今后,乙肝病毒携带者如果被用人单位拒绝录用或无故辞退,可向我省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昨天,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联合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卫生部联合出台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劳动者,消除用人单位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歧视现象,保护携带者的就业权益。

  据了解,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但当前,由于公众对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

  为了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病毒携带者。

  “任职体检时,用人单位不得强行检查乙肝病毒。”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就业处处长李甄说。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也必须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他表示,下一步,我省劳动部门将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发现违规现象将责令其改正。如果劳动者在就业中遭受乙肝歧视行为,可向我省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人民网-河南视窗】

上一篇:惠州:乙肝患者就业受保护
下一篇:南昌:乙肝病毒携带者儿童被幼儿园“劝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