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茅台遭违规检查乙肝举报
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 茅台遭违规检查乙肝举报
2011年08月22日
“茅台侵犯了我们平等就业的权利!”日前,一位知情人士致电《大众证券报》爆料称贵州茅台(600519)在员工入职体检中查乙肝,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还违反了国务院三部委联合下发的相关规则。记者随即对此事展开了调查。
国家取消乙肝检测
“我是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的一个普通居民,茅台在对外招聘时公然要求检查乙肝并索取相关的体检信息。”上述人士告诉记者:“因为我是乙肝病毒的携带者,所以被茅台拒之门外。政府早就提出,企业和学校要消除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茅台作为我国著名的企业,不仅没有以身作则起到表率作用,反而公然违反相关规定。”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规定,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食品行业亦不例外
贵州茅台属于食品行业,食品存在直接入口的特殊性,对于这样的特殊行业,有没有特别的规定呢?记者就此查阅相关资料时发现,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曾在有关肝病毒携带者办理食品行业健康证和规范健康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情况的新闻发布会上做过相关解释说明:“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章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值得一提的是,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并不包括乙型病毒性肝炎。也就是说,法律法规没有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因此,在食品从业人员专项健康体检中,不宜再设定乙型病毒性肝炎有关体检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三十条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都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一位资深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这位投诉者可以以侵犯乙肝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和隐私权为由,向贵州茅台提起诉讼。”
“只做转氨酶检测”
就业事关民生,侵犯平等就业的权利干系重大。周四,记者将有关茅台违规检查乙肝的举报以书面形式向贵州茅台进行新闻核实。此事引起了贵州茅台的高度重视。
“我们去年9月招工,8月底给(贵州)经信委打报告,请示对新录用生产岗位员工进行乙肝项目检测,请其协调向卫生部申请。随后经信委转报了卫生部。”贵州茅台分管劳动人事的副总经理昨日上午给《大众证券报》打来电话称:“卫生部8月30日召集专家进行论证,通知公司去人,我与贵阳医学院体检中心主任王崇锐便一同到了北京。卫生部研究后给我们的答复是‘招工体检时不作乙肝项目检测,但可作转氨酶检测。人体谷丙转氨酶正常值是0—40U/L,如果检测值超过一倍以上即80U/L,你们可不录用’。”
该副总表示,公司按照卫生部的答复意见,从2010年9月起招工健康体检取消了乙肝项目的检测,血检只做转氨酶的检测。今年7月初招工体检仍然是按此执行。“我们每年体检都是贵阳医学院组织专家、教授进行健康体检,没有做乙肝项目检测。相关情况贵阳医学院王崇锐、郭洪源可以作证。” (责任编辑:张元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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