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时评:对《就业促进法》的三个期待


  据新华社报道,定于2月26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将首次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

  就业乃民生之本。在就业总体形势依然严峻,并由此衍生出一系列迫切民生问题如收入差距、失业的当下,专门制定一部旨在“就业促进”的法律,无疑不仅十分必要,而且正当其时。既有利于切实改善和缓解眼前各种与就业密切相关的非常现实的民生处境,并且站在法治的高度来看,也有助于从根本上维护广大劳动者包括就业在内的各种经济、社会权益。

  那么,结合当前的就业实际,“就业促进法”究竟应该具体从哪些方面着手促进就业呢?在这里,笔者提出三个期待。

  其一,期待“就业促进法”能严厉禁止和惩处各种就业歧视。不用说,放眼当下的劳动就业市场,各种五花八门、或明或暗而又几乎无微不至的“就业歧视”,正是其中一大刺眼“风景”――如,性别歧视(不招女大学生)、年龄歧视(35岁以下)、身体歧视(身高、相貌、残疾)、健康歧视(乙肝等病毒携带)、地域歧视(外地户籍限制)、学历歧视(本科以上),等等。显然,这些大量存在的歧视,完全是一种地道的“就业阻碍”,而非“就业促进”,不仅在总量上,对充分就业的实现构成极大的妨碍,而且在品质上,更是对公平就业环境的严重侵害,必将置那些相对弱势的劳动群体如女性、残疾人、外来人员、低学历者,于更加恶劣的就业处境,恶化他们的生活乃至生存环境。这种情况下,作为一部专司“就业促进”的国家法律,无疑应将消除和打击就业歧视,作为其重要的规范之一,以弥补此前相关法律在这方面存在的不足和空白。

  其二,期待“就业促进法”能大力优化创业环境,从源头上增加和促进就业供给。显而易见,正如民生的源头在就业,就业的源头正在于创业,而要保证创业能源源不断地提供大量就业机会,必然又离不开一个宽松、活跃,尤其针对个体、微型和中小企业来说,充分优化的创业环境。各国的经济发展经验表明,虽然GDP的贡献能力以及技术含量均相对有限,但在吸纳就业人口,缓解失业压力上,个体、中小型企业从来都是无可代替的主力军。因而,它们的发展和活跃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家经济的就业水平,及其背后的民生均衡。然而,当前我们的问题恰恰在于,个体、中小型企业的创业环境正变得十分狭促、逼仄,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自1999年以来,我国个体工商户已锐减650多万,正面临整体性的衰落。而造成上述表象的原因之一在于:部门利益支配下的各种行政收费、处罚异常繁密。所以,扩大和促进就业的根本之计在于,从法律源头有效约束进而彻底清理权力不断伸向市场之手,最大限度地净化和简化中小企业创业的行政环境。

  最后,期待“就业促进”成为考核评价地方政府的核心指标,以使这样一部法律不仅写在纸上,而且能真正“走下来”,走到捍卫民生的就业管理实际中去。很明显,惟其这样一个期待得到保证,前面的两个期待才有被落实的驱动机制。经验表明,只要那些配套了强大考核驱动机制的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在现实中才最可能成为政府重视并积极推动执行的对象,如GDP、财政收入等等。因此,“就业促进”若想当真被促进,首先政府必须被“促进”――将就业和它代表民生利益,彻底嵌入、内化为政府的行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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