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国际临床肝脏移植研讨会举行
第三届国际临床肝脏移植研讨会召开 黄洁夫教授演讲
“肝脏移植”这个名词,对于新世纪的人们来说,也许已经不陌生了。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医学专家认同肝脏移植是末期肝脏疾患的有效和安全的治疗方法。肝移植技术作为治疗该类疾病的根本手段,有很大的实际需求及应用前景。而“活体肝移植”技术的出现,则为患者带来更大的福音,使他们获得更长的生存年限和更高的生活质量。
来自海内外的部分著名肝脏移植教授等200余人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在国际上,美国国家卫生机构1983年正式承认肝移植是治疗终末期肝病的一种有效方法并予推广,1988年,世界上首例活体肝脏移植手术成功。之后,这项技术迅猛发展。肝移植开展的早期阶段,主要选择那些预后极差,无药可治,生命垂危的病人。而随着环孢霉素(有效的免疫制剂)的问世,肝移植的目的已不仅仅是延长生命,同时还能进一步改善肝病患者的生活质量。患者甚至术后几个月便可以回归社会,继续学习和工作,过正常的生活。目前全球已有200多个肝移植中心,仅美国每年就有5000多名慢性肝病、肝功能衰竭患者通过接受肝移植而获新生,其年成活率在医学发达国家已达到87%,最长已存活33年。
我国是世界上终末期肝病发病率最高的地区之一,每年因肝病而死亡者人数众多。肝移植技术可以挽救患者生命和改善生活质量,所以开展肝移植,特别是活体肝移植在我国是非常必要的。我国自1993年开始恢复发展肝脏器官移植技术,98年以后已经进入了临床应用阶段,到目前为止,国内较为优秀的如天津一中心医院、广州中山医科大学附一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同济医院、浙一医院等已进行400余例成功的手术。
目前国内外开展的肝移植主要有两种:尸肝移植和活体肝移植。尸肝移植是应用已故志愿者的肝脏作为供体,而活体肝移植,是利用健康供者的部分肝作为供体。但是,我国的肝脏器官移植从一开始就带来了许多复杂而有争议的伦理学上的难题,并且把肝脏器官移植工作中的伦理问题与移植技术问题摆到了同等重要的位置上。
黄洁夫教授接受本网记者采访
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黄洁夫教授阐述了他个人对我国肝脏器官移植医学伦理学的观点,他说,“目前在中国还没有一条与西方医学界'希波克拉底誓言'相似的被广泛知晓的职业行规。然而中国医学伦理学的价值体系有很悠久的传统,来指导我们的移植事业。就我的理解,即使在今天的美国,也没有统一的正式的医学伦理学的法规。作为应用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在中国医学惯例中的各种伦理学理论和法规是具体化的,包括在儒家、道家和佛教中都分别有所描述。随着来自于同时代西方医学的观念的引进和全球医学体系的开始建立,我们需要在医学领域中更多地开诚布公地讨论建立一条医学法规,使得文化继承的伦理学价值得到保存。在中国,正在进行的各种各样的法规形成的尝试,如'医学生誓言'、'医务人员及其医疗实践的伦理学标准'和'中国临床伦理学'。我们现在急需将这些法规与器官移植联系起来。”
医学伦理学目前已经成为了制约我国器官移植健康发展的瓶颈,由于法规的不健全,导致人体器官资源长期匮乏,使为数众多的病患者不能及时地进行器官移植、重获健康,加重了社会和患者家庭的经济负担。在医学界中,有人认为传统观念的束缚是我国人体器官资源匮乏的重要原因,在我国自愿捐赠器官的申请人其实为数不少,但申请人去世后往往因亲属的反对而无法实现器官捐赠的愿望;亦有人认为,解决捐赠器官存在的问题,最根本方法是实施““脑死亡法””和颁布专门的器官捐赠法律。对此,黄洁夫教授认为,我国要加快器官移植的健康发展,“脑死亡法”的确立应迫在眉捷,天津市近年来肝移植等器官移植发展很快,完全可以先行一步,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以促进天津器官移植医学事业的更大发展。他认为,我国虽然在器官移植上已有不少成功的经验,但与世界水平还有一定的距离,而“脑死亡法”的确立则会使器官移植的健康发展紧跟时代的步伐。从技术上来看,目前,医学界对供体的死亡是以心脏停止跳动为主要依据,而供体的器官就会因为缺血而导致质量下降,因此,“脑死亡法”的确立对改善供体的质量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同时,“脑死亡法”的确立还能扩大器官供体的来源。
“中国的医生是非常优秀的,但还需要一个好的制度进行规范。”这是黄洁夫教授对我国肝脏器官移植在技术上的充分肯定。“现在,我国的肝脏器官移植不被国际社会所承认,就是因为我们的体制不健全,今后,我们会在医院的设备、医生的资质、供体的渠道以及受体的选择上进行严格的规范,尽快确立相应的法规机制,使我国的器官移植朝着蓬勃健康的方向发展。”(北方网记者/刘雁军 樊慧 摄影/刘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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