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发性肝癌规范化诊治专家共识》:(三)



4原发性肝癌的外科治疗

原发性肝癌(PLC,以下简称肝癌)的外科治疗包括肝切除术和肝移植术。肝切除术的基本原则包括:①彻底性:完整切除肿瘤,切缘无残留肿瘤;②安全性:最大限度保留正常肝组织,降低手术死亡率及手术并发症发生率。在术前应对肝功能储备进行评价,通常采用Child-Pugh分级评价肝实质功能,采用CT和(或)磁共振成像(MRI)计算余肝体积。

肝切除术

肝切除的方法分类

肝切除方法包括根治性切除和姑息性切除。根治性切除是指:①肿瘤数目不超过2个;②无门脉主干及一级分支、总肝管及一级分支、肝静脉主干及下腔静脉癌栓;③无肝内、外转移,完整切除肉眼所见肿瘤,切缘无残癌;④术后影像学检查未见肿瘤残存,术前甲胎蛋白(AFP)阳性者术后随访2个月内血清AFP降至正常。

肝癌手术治疗的适应证

随着现代肝脏外科手术技术的进步,肿瘤大小并不是手术的关键限制因素。能否切除和切除的疗效不仅与肿瘤大小和数目有关,还与肝脏功能、肝硬化程度、肿瘤部位、肿瘤界限、有无完整包膜及静脉癌栓等有非常密切的关系。

中华外科学会肝脏学组颁布的肝癌手术适应证

患者的一般情况(必备条件):一般情况良好,无明显心、肺、肾等重要脏器器质性病变;肝功能正常,或仅有轻度损害(Child-Pugh A级),或肝功能分级属B级,经短期护肝治疗后恢复到A级;肝储备功能[如吲哚菁绿15分钟储留率(ICGR15)]基本在正常范围以内;无不可切除的肝外转移性肿瘤。

可行根治性肝切除的局部病变须满足下列条件:①单发肝癌,表面较光滑,周围界限较清楚或有假包膜形成,受肿瘤破坏的肝组织<30%,或受肿瘤破坏的肝组织>30%但无瘤侧肝脏明显代偿性增大达全肝组织的50%以上;②多发性肿瘤,结节<3个,且局限在肝脏的一段或一叶内。

可行姑息性肝切除的局部病变须符合下列条件:①3~5个多发性肿瘤,超越半肝范围者,行多处局限性切除;②肿瘤局限于相邻2~3个肝段或半肝内,无瘤肝组织明显代偿性增大达全肝的50%以上;③肝中央区(中叶或Ⅳ、Ⅴ、Ⅷ段)肝癌,无瘤肝组织明显代偿性增大达全肝的50%以上;④肝门部有淋巴结转移者,切除肿瘤的同时行淋巴结清扫或术后治疗;⑤周围脏器受侵犯者一并切除。

姑息性肝切除还涉及以下几种情况:肝癌合并门静脉癌栓(PVTT)和(或)腔静脉癌栓、肝癌合并胆管癌栓、肝癌合并肝硬化门脉高压以及难切性肝癌的切除。每种情况均有其对应手术治疗的适应证(表1)。此外,对于不适宜姑息性切除的肝癌,应考虑姑息性非切除外科治疗,如术中肝动脉结扎和(或)肝动脉、门静脉插管化疗等。

对于肝内微小病灶的治疗值得关注。部分微小病灶经影像学检查或术中探查都不能被发现,致使肝切除后的复发率升高。如果怀疑切除不彻底,那么术后采用肝动脉化疗栓塞(TACE)是理想的选择,因除了治疗的意义外,还有检查残留癌灶的意义。如有残留癌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此外,术后病例应进行肝炎病毒载量[乙肝病毒(HBV)DNA/丙肝病毒(HCV)RNA]检查,如有指征,应进行抗病毒治疗,以减少肝癌再发的可能。

表1 肝癌姑息性肝切除适应证

肝移植术

肝移植选择标准

目前,我国每年大约开展4000例肝移植手术,其中肝癌患者比例高达40%。在我国,肝癌肝移植仅作为补充治疗,用于无法手术切除、不能进行射频、微波和TACE治疗、肝功能不能耐受的患者。关于肝移植适应证,国际上主要采用米兰(Milan)标准和加州大学旧金山分校(UCSF)标准;而国内尚无统一标准,已有多家单位提出了不同标准,主要有上海复旦标准、杭州标准及成都标准等。这些标准对于无大血管侵犯、淋巴结转移及肝外转移的要求比较一致,但对肿瘤的大小和数目的要求不尽相同。我国的标准扩大了肝癌肝移植的适应证范围,能使更多的肝癌患者因手术受益,可能更为符合我国国情和患者的实际情况,但有待于依据高水平的循证医学证据而形成相对统一的中国标准。

肝移植术后复发的预防

一般认为术后进行适当的化疗及抗病毒治疗有可能减少肝癌复发、改善生存,但需要进一步研究。

肝移植及肝切除的选择

外科治疗手段主要是肝切除和肝移植,如何选择,目前尚无统一的标准。一般认为,对于局限性肝癌,如果患者不伴有肝硬化,则应首选肝切除;如果合并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Child-Pugh C级),且符合移植条件,应首选肝移植;对于可切除的局限性肝癌且肝功能代偿良好(Child-Pugh A级),是否可进行肝移植,目前争议较大。欧洲专家支持首选肝移植,理由是肝切除的复发率高,符合Milan标准的肝移植患者的长期生存率和无瘤生存率显著优于肝切除患者。就某一患者而言,强调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评价分析,制定手术方案。此外,对于可切除的肝癌,即使影像学表现为局限性可切除肝癌,也应进行术前血管造影,因其可发现其他影像学手段无法发现的病灶,还可明确有无血管侵犯。

(本文二见3月19日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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